水质污染领导须负责 内地「河长制」入法规(图)

发布 : 2017-6-2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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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河流污染情况严重,情况令人担忧。(网上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加强对水质的保护。新法将首次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中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此外,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情况,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县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有关饮用水保护方面,新法尤其强调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如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等,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新法还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硷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分别提高到「2万以上20万以下」、「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