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14岁以下女童卖淫 最高法:最高判无期

发布 : 2017-7-24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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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网民认为:「判刑太轻,应该是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都判死刑!」

此次《解释》,明确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解释,该条款突出了对于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