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长:法庭覆核据两原则(图)

发布 : 2017-8-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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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会长苏绍聪(图)表示,法庭在决定是否处理刑期覆核是有两个原则,包括「原审法官有否犯原则性的错误」及「刑期是否明显不足」,指上诉庭法官就刑期覆核案撰写判辞时,都是根据上述两大方向,说明律政司申请覆核刑期「不可以说是不合理和不合法」。(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昨日接受本报电话访问时表示,法庭在决定是否处理刑期覆核是有两个原则,包括「原审法官有否犯原则性的错误」及「刑期是否明显不足」,指上诉庭法官就刑期覆核案撰写判辞时,都是根据上述两大方向,说明律政司申请覆核刑期「不可以说是不合理和不合法」。

反新界东北发展13名示威者和3名占领运动学生领袖涉及非法集结的案件,上诉庭在覆核刑期后改判16人监禁,引起本地及国际社会极大回响,亦令部分人抨击上诉庭和法官。苏绍聪重申,「司法独立」与「法庭不受干预」是香港法治重要的基石,指明白最近的案件背景政治敏感,引来多方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觉得不满,可以上诉」,强调没有证据显示法庭的裁决涉法律以外的因素。

对于社会人士批评律政司申请覆核刑期有政治考量,苏绍聪认为,法庭在决定是否处理刑期覆核有两个原则,包括原审法官有否犯了原则性的错误,以及刑期是否明显不足,指有关案件的判辞都是按这两个大方向撰写,说明律政司的申请「不可以说是不合理和不合法」。他说,律师会并非政治团体,因此不会从政治角度立场去看相关案件。

「可讨论法律观点 不可批评法官个人」

坊间对于上述案件有很多讨论,包括刑期长短、判刑是否合理等,苏绍聪说,若就法律观点进行建设性讨论,是可以的;但若是批评法官个人就不可以,他又说,讨论是否有建设性,「明眼人是看得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