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佣涉性侵少主 上诉「勉强」得直

发布 : 2017-10-2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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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自称是同性恋的45岁菲佣,被指自2011年起三度非礼雇主当时8岁的儿子,以自己私处压向对方私处,其间男童称感到阳具曾插入菲佣阴道。菲佣早前就3项非礼罪被判囚4年半,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昨颁下判辞指因原审法官出错,「勉强地」裁定菲佣上诉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销,毋须重审。

没处理阳具软硬问题 原审被指犯错

男童X曾供称感到阳具被插入上诉人的阴道内,但当时阳具是软的;而原审裁官则裁定X的阳具当时有勃起,及以上诉人将X阳具完全插入其阴道为定罪及判刑基础。

上诉庭指出,医疗报告已指出,若事发时X的阳具是软的,根本不可能插入上诉人私处,故X的说法实际上不可能。

上诉庭亦认为原审时主控未能有效地协助法官厘清X的阳具是否被插入上诉人私处的问题。上诉庭明白虽然查问有关「插入」的细节是敏感问题,但这正是作为有经验的主控应发挥的作用,而X上庭作供时已13岁,上诉庭相信他必定懂得分辨阳具勃起与没有勃起的分别。

上诉庭:没插入不代表无猥亵

由于控方未能有效协助法官,上诉庭同意上诉一方所指,原审法官的裁决出现错误,裁决理由与X的证供有不相符之处,忽略了X证供的内容实际上不可能。

控方没提出 不发还重审

控方曾指出,即使上诉人没有将X的阳具插入其私处,亦不代表上诉人对X没有作出猥亵行为,惟上诉庭指出,因原审法官裁决及判刑时以上诉人将X的阳具完全插入其阴道作为基础,故只可以「勉强地」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

上诉庭提醒所有法官,在评估事主的可信度时,应充分考虑辩方的说法,例如被事主诬告的可能,若不接纳有关说法,便须提供足够解释。由于控方不要求将案件发还重审,故上诉庭不颁令重审。

【案件编号:CACC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