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界定夫妇共同债务(图)

发布 : 2018-1-1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最高人民法院:夫妇共同债务包括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网上图片)


【明报专讯】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释法目的则为厘清「夫妇共同债务」此概念。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如要确定夫妻「共同负责」,必须先确认双方「共同签字」,又或双方以各种方式如电话、短信、微信等承诺「共同」负担,从而避免任何一方「被负债」。

程新文又指,夫妻任何一方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涉事任何一方如不认同分类,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范畴,即8大「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食品、衣著、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另外,就「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果要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又或者能证明涉事夫妻承诺「共同」负担。程新文解释此乃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