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讯】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及社民连黄浩铭(图)等20人,2014年占旺期间没按禁制令离场,被控刑事藐视法庭;黄浩铭今年初被判囚4.5个月。黄浩铭就定罪提出上诉,昨遭上诉庭驳回。上诉庭在判辞中斥黄浩铭的行为严重干扰法院的司法工作,且对法治构成侮辱。
同案黄之锋失望 梁国雄指不公拟上诉
黄浩铭早前曾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拒,仍在服刑的他昨毋须到庭。社民连梁国雄认为有关判决不公,并指为另一批同被起诉刑事藐视法庭的答辩人著想,会考虑上诉。现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的黄之锋亦指对法庭判决感失望。
上诉庭:定罪毋须证明涉事人意图
上诉方质疑,黄浩铭当日没有意图阻碍禁制令执行,原审法官亦未能证明黄有特定意图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执行禁制令,故认为原审法官错误裁定黄罪成。惟上诉庭昨于判辞中裁定,只要有关人士为相关法律程序中的涉事人,而其行为确实有机会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执行法庭命令,即使该涉事人没有意图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亦足以构成刑事藐视法庭,故法庭毋须证明涉事人的特定意图。
上诉庭强调,香港作为一个法治之地,执行司法工作的过程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碍或干扰,而执达主任是代表法庭在外执行司法工作,故必须受到法律全面保护。
上诉庭又指出,有关本案的禁制令是针对占领九龙几条主要公路的人,由于他们占领时间颇长,严重影响了各原诉人的生计,并对普罗大众造成重大不便及滋扰。由于其他法律程序需时完成,故占领人士及时、全面地遵守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斥明知故犯 破坏法庭权威
由于该禁制令内容已被传媒广泛报道,上诉庭相信黄浩铭必定充分了解委任执达主任的原因,故他亦应知道违反禁制令的行为已干扰了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上诉庭斥黄浩铭严重破坏法庭颁下禁制令的根本目的、削弱公众对法庭命令及法庭权威的尊重,亦公然违抗执达主任作为法庭命令执行者的权威。
上诉庭批评黄浩铭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的司法工作,而且对法治构成侮辱,故其行为应受到惩罚。就原审法官的事实裁断,上诉庭认为有关裁断「显然正确」,而基于有关裁断,上诉庭认为黄浩铭当时毫无疑问地干扰了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
【案件编号:CACV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