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风后作供 250申请 244宗获批

发布 : 2018-11-1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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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本案正式开审前,控方曾申请让事主透过视像系统作供,裁判官听毕控辩陈辞后拒绝申请。至审讯时,事主在屏风后作供,控方申请除以屏风阻隔公众看到事主的容貌,还希望阻隔被告看到事主。惟裁判官基于公开公义的原则,拒绝申请。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性罪行案件受害人,可申请在法庭内作证时使用屏障、使用特别通道进出法院大楼或法庭,上述申请受法例规管,并由法官酌情决定。司?x??构回覆查询时表示,自2013年6月至今年6月,在性罪行司法程序中共录得250宗申请提供屏障个案,244宗获批。

根据司?x??构《实务指示》,控方须于管理聆讯前不少于10天,通知被告人是否有证人要求使用上述设施,并提供理由。控方申请须说明要求使用屏障的类型,例如是使被告人或公众、抑或两者都看不见该证人的屏障。辩方收到上述资料后7天内,须通知控方被告人是否反对和提出反对的理由。

另外,立?x??今年4月三读通过一项草案,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纪录证据规则》,赋予法庭酌情权,准许性罪行申诉人透过电视直播方式作供。如一名申诉人将要在涉及指明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法庭可按申请或主动准许该人藉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并可施加法庭认为在有关情?下属恰当的条件,规限该项准许。司?x??构表示,自今年4月至9月共录得10宗相关申请,9宗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