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长遴选 监院再纠正教育部

发布 : 2018-12-14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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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悬而未决,监察院曾于8月针对台大校长遴选案纠正教育部。监院昨天通过监委包宗和、仉桂美的调查报告及纠正案,认为教育部认定大学校长遴选不属于大学自治范围,是「重监督、轻自治」,因此再度纠正教育部。

蔡系监委高涌诚、张武修今年八月针对台大校长遴选案纠正台大及教育部,马系监委包宗和、仉桂美今提出「大学自治内涵与范围」调查报告,认为教育部认定大学人事权限及大学校长遴选及聘任,非属大学自治范围,形成「重监督、轻自治」思维,且教育部扩张解释法令,对阳明、台大两校校长遴选案适用法令不一而做不同处理,严重伤害政府信誉及大学自治精神。

包宗和指出,询问国内15名法政学者及现任、卸任大学校长,都认为人事自主权是任何团体自治权的核心范围,因此大学遴选校长的人事权,当然属于大学自治范围。但教育部却认为大学人事权限及大学校长遴选聘任非属大学自治权范围,不符大学法修法精神。

包宗和也表示,从大学法2005年修正公立大学校长遴选规定至今,只有台大函报管中闵当选一案被教育部退回,而教育部退回理由是法务部函释「并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等回避规定之适用」,但监院谘询学者专家,皆认为大学校长遴选应优先适用大学法及遴选办法,就连前教育部长吴茂昆也有同样见解。仉桂美表示,先前监察院调查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与台大案同样有独董及回避争议,但教育部在阳明案适用大学法且火速任用,台大案却用行政程序法且迟不聘任,对两校校长遴选的相同事实,明显适用法令不一。仉说,担忧本案会成为空前绝后的一案,教育部此举已超越适法性监督范围,对大学自治发展会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