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后再索撞毁车价贬值 华女被拒向高院上诉失败
发布 : 2019-5-1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一名华裔女子的汽车被撞,其光顾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近万元的汽车维修费后,女子则以汽车在车祸后,车价贬值为由,再向保险公司索偿9,000多元,遭保险公司拒绝。女子告上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得要领,再向安省高院上诉庭申诉,最终无功而还。
姓张的华裔女子于2015年7月18日发生车祸。意外后,她让拖车公司将被撞毁的汽车拖到其属意的修车行。
然后,她便向保险公司Certas申报。对方提醒张女,可将烂车拖到保险公司确认的维修中心修理。
但张女拒绝,宁愿将车交由自己属意的车行维修。保险公司于是派出估价员到场,评估汽车的损毁程度及所需的维修费。
翌日,Certas发出电邮,确认张女的索偿申请,并称意外错不在张女,故不会扣减其垫底费,并会负责支付汽车的维修费。
7月21日,估价员完成评估工作,保险公司亦告知张女,指汽车还可以修理;随后便向张女发出一张9,198.26元的支票作为维修费。
追索9,750元车价贬值
但当汽车完成维修后,张女继续向保险公司索偿额外的9,750元,原因是即使汽车修好,但车祸令其汽车车价贬值。这项索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张女遂告上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裁判官Da Silva亦接受张女,指汽车贬值的说法,但他仍裁定保险公司毋须支付有关赔偿。原因是投保人汽车被撞毁后,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支付汽车维修费,抑或汽车毁坏的损失。张女的保险公司很明显是选择了前者。
更何况,车价在车祸后贬值,在现实中虽然存在,却不是安省汽车保单中受保的范围之内。基于上述两项理由,裁判官驳回张女的索偿。
张女不服,再上诉至安省高院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庭法官则指出,要推翻裁判官原来的判决,必须证明裁判官的决定明显有错(palpable error)。
但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派出估价员评估张女汽车的维修费,并认定张女的汽车在维修后尚可使用,便明确显示保险公司选择支付维修费,作为赔偿方式,故裁判官在判决中并没有出错。
张女则反驳,保险公司并没有黑纸白字说明,他们以支付维修费的方式代替汽车毁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法官则不认同此说。法官指出,保险公司虽没有书面通知张女,他们选择以支付维修费作为赔偿方式。但车祸后7日,张女的确收到保险公司的口头通知。张女亦承认,意外后,她与保险公司代表的第一通电话的内容。
对方提及,由于今次车祸,错不在张女,故她毋须支付垫底费。他们亦会尝试将汽车修理。数日后,保险公司便通知她,汽车还可以维修。张女可自由选择车行进行维修工作,而他们则会负责有关费用。因此,张女的论点不成立,法官亦驳回张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