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工签来加任水疗中心经理(图)

发布 : 2019-12-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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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申请来加拿大担任水疗中心经理职务的中国籍女士,在申请工作许可时,没有提交文件证明自己的英文水准,导致申请被拒。


【明报专讯】一名申请来加拿大担任水疗中心经理职务的中国籍女士,在申请工作许可时,没有提交文件证明自己的英文水准,导致申请被拒后又提出申诉,声称自己的权益受侵犯。法官审核后认为,该申请人没有按要求行事,签证官的决定无错,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现年25岁的中国公民S,在中国从事化妆品和水疗行业有数年时间。2018年7月17日,S向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来加拿大的工作许可,希望能在Signature MediSpa水疗中心担任2年的经理职务。

她在申请工作许可时,还要求将其丈夫和4岁的儿子也包括在内,作为随行的家庭成员。

同年11月7日,驻香港总领事馆的签证官驳回了S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有提供英语能力证明。S认为签证官侵犯了她的权利,认为该签证官不合理地拒绝了她的申请。

S申请的这家水疗中心,其东主是J女士,后者在2018年5月9日通过了「劳动力市场影响力评估」(LMIA),招募水疗中心的经理。该职位时一个永久性、非季节性的全职工作,需要具备口头和书面的英语技能。

由于J在中国经营类似行业时,S曾在其手下工作,因此J非常了解S的工作能力,也知道S可用英语进行交流,认为S可有效地解决任何问题和程序,于是向S发出工作邀请函,S也据此申请工作签证。

但在2018年11月7日,签证处的官员拒绝了S的申请,理由是S「无法证明她可以充分执行她所寻求的工作」。但是,「如果S能够解除这些疑虑,可以重新申请」。「作为在加拿大工作的水疗中心经理,申请人必须有相当的口语和书面英文能力。但该申请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具备这样的语言能力,因此将申请驳回。」

S认为,首先这个工作毋需要她证明自己的英文能力;就算有这个要求,签证官也没有给她一个提供书面证据,或者是一个面试的机会,就武断地认为她没有证明自己的英文能力,这是侵犯了她的权益,违反程序的公平性。

签证官则反驳,指在申请表内就已清楚列明,需要申请人提供文件,以证明申请人符合职位的要求,其中就包括英文的口语和书写能力。既然S没有随申请附上相关证明,那就是申请人自身的问题,根本不需要签证官再去提醒申请人。

法官也认同签证官的看法,即申请人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供签证官权衡,而现在S却没有做到这一点。签证官因缺乏证据而对S的英文能力生疑,并不是签证官对S的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产生怀疑,这是两码事。

而签证官做出这样的判断,也没有违反任何程序的公平原则。

据此法官驳回了S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