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孟晚舟有法可依

发布 : 2020-1-1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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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中之间的力量对比,甚至都不能用大卫和歌利亚来比喻,因为在加拿大所面临的情况下,大卫甚至没有弹弓。摆出姿势并宣称我们不会被欺负可能是高尚的,但却没有作用,而且已经一年没有起作用。

第二种选择就是面对现实释放孟晚舟,以交换康明凯和斯帕弗。政府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在引渡聆讯结束之前,是否有一种符合法治的方式允许孟晚舟被释放。

正常的引渡程序包括法官的聆讯和判决,有时在可以下令引渡之前,先上诉至司法部长。这可能需要数年。

但是《引渡法》(第23条第3款)有一项规定,赋予司法部长明确的权力,可以随时终止引渡程序。

这项规定可以而且应该在此事中使用。因此,是继续进行司法程序的聆讯,还是使用第23(3)条款释放孟女士,都是遵循法治,并不违法,所以我们不须在合法和违法之间做选择。

利用这一条款释放孟晚舟以促使两名加拿大人获释,并不违反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因为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是否准予引渡应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进行。」

《引渡法》第23(3)条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使用这一条款并不违反条约。

是美国给加拿大这么一个大麻烦。我们不能继续让我们的两个公民在中国监狱里受苦。如果我们担心让孟晚舟获得释放,美国会如何反应,那就要明白:屈服于美国不合理的压力,并不比加拿大屈服于中国要好。

对于孟晚舟,康明凯和斯帕弗,加拿大应该做的如同是美国几周前所做的。当时美国放弃了对一名伊朗科学家的刑事指控,并允许他返回伊朗以确保伊朗释放一名美国人,这名美国人被伊朗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并在伊朗监狱中被判处10年监禁。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加拿大应释放孟晚舟,以换取康明凯和斯帕弗的自由。

一旦我们的两个公民回到家中,加拿大就会有足够的时间来辩论并确定我们与中国乃至与美国的未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