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孟晚舟。(加新社)
【明报专讯】卑诗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在裁决书称:「加拿大法律就可以确定,所指控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否构成欺诈。」
孟晚舟在聆讯中要求,停止对她的引渡程序,声称根据法律,她的案件不符合引渡所要求的「双重犯罪原则」。
而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对孟女士提出检控,由此发出引渡申请。美国方面声称,孟晚舟女士的行为,触犯了加拿大《刑法》第380(1)(a)条的欺诈罪。检控方必须在聆讯中证明,孟女士所涉嫌从事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也会被认定为是欺诈罪。
据美方称,当时身为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的孟晚舟,在2013年向汇丰银行作出虚假陈述,对华为与伊朗公司Skycom Tech的关系轻描淡写。而根据美国对伊朗实施的经济制裁,汇丰银行的美国子公司,除非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授权,否则不能够通过向伊朗的实体提供金融和信贷服务。
而孟女士在与汇丰银行的高级主管会面时,对上述事实做出虚假陈述,歪曲了实际的关系,使得汇丰银行因违反美国的制裁令而面临罚款和声誉受损的风险。
但是,加拿大并没有参与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因此,在加拿大运营的金融机构,不会因为向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公司提供金融交易或信贷,而面临受到惩罚的风险。
孟女士说,起诉实质上是执行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这些措施不属于加拿大法律,而且加拿大实际上已明确拒绝制裁。如果加拿大对并未违反加国法律、法规的人进行引渡,就与法治和基本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其中包括,防止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惩罚。
她进一步称,因为加拿大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加拿大银行与设在伊朗的实体开展业务。如果孟女士向一家加拿大银行陈述时,歪曲华为与其在伊朗的分支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发生。既然没有损失,根据加拿大法律,也就无法证实欺诈行为的真实性。
检控官则反驳称,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其实质不是违反美国的制裁,而是在欺骗银行以获取金融服务。她关于华为与Skycom公司的关系的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在评估客户风险时没有考虑到所有重大事实。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否真的造成了损失,这都会使汇丰银行面临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基础完全独立于美国的制裁,并且足以满足有关欺诈的双重犯罪标准。
大法官指出,所谓的孟晚舟的不法行为,其实质是向银行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处于危险之中。美国制裁是事态发展的一部分,是解释汇丰如何面临风险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本身并不是该行为的内在组成部分。
如果按照孟女士的说法,即一旦提及美国的制裁措施以了解汇丰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等同于允许外国法律来界定该行为的实质。这并不正确,加拿大法律就可以确定,所指控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否构成欺诈。
孟女士的「双重犯罪」分析方法,如果运用在引渡欺诈和其他经济犯罪的罪犯时,会严重限制加拿大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
欺诈罪具有很大的潜在范围。它可能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大量的时间以及在多个地方或辖区的行为、人员和后果。经验表明,许多欺诈者特别受益于国际交易,通过这种交易他们可以掩盖其身分和欺诈收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