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可充公财产 特首批准可截听秘密监察

发布 : 2020-7-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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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根据「港区国安法」,特区政府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任主席,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调查涉国安案件,并指明可从「香港特区行政区以外」聘请人员执行任务。警方部门执?x??,对于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可冻结、没收及充公。条例赋予特首特别权力,现行《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要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必须取得法官或所属执?x??关的授权人员授权,但国安案件可由特首批准执法人员截听和秘密监察。

财政司长拨款护国安 无指明经立会

国安法第19条列明,财政司长要拨出「专门款项」,支持维护国安的开支及编制,指明开支「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条文无指明拨款要经立?x??审批,只提及财政司长须每年就拨款向立?x??提交报告。

特区政府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会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会议,就委员会履行职责和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警务处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特首任命,任命前须书面徵求中央机构意见,就职前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该部门的职责为收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及调查案件等。

办国安案可采「严重罪案措施」

警方国家安全部门办案时,可采取现行法律准予执法部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可搜查?x??、车辆;可冻结「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申请限制令、没收令以及充公;亦可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供资料。经特首批准后,警方相关人员可截取嫌疑人通讯及秘密监察。

律政司亦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检控工作和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的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徵得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检控部门的负责人则由特首任命,就职时亦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保守秘密。

律政司长郑若骅发声明,称律政司已设立专门的国安犯罪案件检控部门,处理相关检控工作和法律事务。保安局长李家超表示,保安局正建立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于警务处内成立专职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