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长定是否设陪审团 特首可定是否涉「国安」
发布 : 2020-7-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港区国安法」第55条列明,除了3种情?,其他涉及国安的罪行由香港行使管辖权,但部分法律程序与本港一贯做法不同,例如被捕者和被告若不符合特定条件,不能保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不设陪审团。特首和律政司长在港区国安法下有多项权力,案件是否涉国安由特首决定,是否设陪审团由律政司长决定。此外,特首从各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作决定前是「可徵询」,并非必须听取国安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特首也有权DQ法官。
特首指定法官 「徵询」非必须
倘言行危国安可DQ
大律师公会等组织早已表明反对由特首指定法官审案,认为行政干预司法独立。但条例指明特首从终审法院、上诉庭、原讼庭、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等各法院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国安案件,特首决定前「可徵询」国安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指定法官任期一年,该?x??规定指定法官的国籍,但列明若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不能担任指定法官,即使已任命,也可终止资格。
法例并列明特首有权指示法院的安排。法庭审案时,若遇到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当中证据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时,要先向特首取得「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循公诉程序 涉机密不公开审
倘不设陪审团 改3法官审案
至于审案过程,该法规定案件循公诉程序进行,应公开审判,但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不宜公开审理,就要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但判决结果会公开。国安?x??及的罪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但有别现时程序,在原讼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有陪审团,该法赋权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团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该案不设陪审团,改由原讼庭3名法官审案。
疑犯不准保释 除非法官理由足
法例采纳了普通法一些原则,订明任何人未经定罪前都假定无罪,被告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可一罪两审。不过,该法亦规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被捕者和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法官不能批准保释。
国安法的总则也提及依法保障人权,称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保障条例,会继续适用。
(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