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u荐购乐器秘密收佣 终院:破坏代理人操守

发布 : 2020-7-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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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女导师??u荐学生家长到一间乐器供应商购买小提琴,事后获得佣金。她早前被裁定以代理人身分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昨颁下判辞指,导师代学生家长办事,符合「代理人」的定义,她收受佣金行为破坏代理人应有诚信操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不过,律政司表明毋须发还案件重审,并维持涉案导师无罪的裁决。

律政司上诉终院胜诉

不提重审 维持导师无罪裁决

答辩人赵莺于2013年担任一名男生的小提琴导师,其间??u荐学生家长到「俊文乐器」选购小提琴,并当场试音及挑选款式。家长最终以8万元购入小提琴,答辩人在家长不知情下,从俊文乐器获得2万元佣金。

据终院判辞,原审裁判官认为答辩人和学生家长的关系建基于一纸教学合约,所以她课馀时替家长物色乐器,与教学无关,两人并无代理人及主事人的关系,裁定答辩人无罪释放。及后律政司上诉至高院原讼庭,高院认为答辩人只是教授小提琴的独立承包人,不符代理人的定义。商店向乐器导师、运勾x??练等提供佣金是普遍的营销策略,家长事后亦没有蒙受损失,因此维持原判。

终院在判辞中强调,原审裁判官及原讼庭均对《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代理人」定义有错误理解。代理人及主事人毋须事前建立法律关系,一旦某人同意代另一人办事,对方合理地期望办事人摒除自身利益,该名办事人就是「代理人」。本案中,答辩人为学生家长选购小提琴,就是家长的代理人;家长期望答辩人摒除自身利益、诚实行事,但答辩人收受秘密佣金,已破坏代理人的操守。

关于佣金制是业界惯例的说法,终院表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9??o?J??这不属免责辩护。终院亦引述陈志云一案称,经济损失并非控罪元素。本案答辩人获发相当可观的2万元佣金,约是她7个多月的教琴费用,故她所作所为已经颠覆了正当的代理人关系。

【案件编号:FACC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