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揭任志强贪污公款 支付儿子「顾问费」(图)

发布 : 2020-10-1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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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北京市华远集团前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图),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罪成,上月22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囚18年。官媒周日(11日)披露案件细节,指任在华远集团内一人独大,令华远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又贪污公款约497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3640万元支付儿子的「财务顾问费」。

据报道,任志强在1993年起被任命为华远集团总经理,后担任华远董事长,作为华远「一把手」近20年,拥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为他肆意贪腐奠定基础。

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任志强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某信托公司贷款过程中,伙同其子余某、时任财务总监焦某等人,在余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下,向其支付2340万元服务费。后余、焦等人更以虚假「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手段,以「财务顾问费」名义非法占有华远置业资金2340万元。

在2014年时,因贷款利率下调,华远再次从昆仑信托公司续贷13亿元。余某得知后,再利用其父任志强的职务便利,再次索取「中介费」。任为了帮儿子挣钱,通过焦某签订虚假钢筋供货合同的手段,以「钢筋款」名义非法占有华远1300万元,并支付给余某。对此,焦某事后供称,她曾明确告知任志强,华远从没给服务费的先例,且余未参与洽谈及融资过程,但任仍同意支付。

任志强除了伙同儿子非法占有巨额公款外,他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更让财务人员将其1334万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挂帐,逃避上交义务,并于2015年退休后才将其非法占有。

另任志强从2002年9月起,3次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法规,非法挪用公款合共6120万元,其行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任志强任职期间,又滥用职权致国有控股企业遭受1.167亿元损失,其中华远损失5378万元,任则从中获利1941万元。

此外,任志强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设备供应商赵某的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赵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约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