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入息税法》针对虚报或瞒报行为有严厉处罚。
【明报专讯】加拿大一名纳税人声称,采用报税软件报税时「漏报」投资公司的T4A收入,属无心之失,而此前亦不知道自己有两次漏报,遂向联邦法院请求免除罚金。但法官指税局官员属合理判断驳回其申诉,并维持原判罚款。
加拿大税制向来是「自行申报」,为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全部所得,《入息税法》针对虚报或瞒报行为有严厉处罚。若纳税人在某一税务年度少报的额度逾500元,且过去3年中任何一年度也有相同情形,即可能会面临「屡次未申报所得」的联邦控罪而遭罚款。
一名纳税人本月上旬向联邦法院请求免除罚金。该纳税人在2023年10月,接获加拿大税务局(CRA)针对其2020及2022年报税发出的2份重新核定通知。该通知称,其2020年漏报斯省卫生局出具的T4薪资单,并因此被徵收14.04元的滞纳利息;在申报2022年度税务时,又漏报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服务信托公司出具的T4A收入,被徵收140.64元滞纳利息。
这两次漏报符合联邦罚款条件,因此该纳税人被罚款770.2元,还有省级罚款352.71元。
纳税人向税务局申辩,称依据「纳税人宽减条款」应可免除2022年报税相关罚金与利息。该条款允许那些认为自身受到不当课徵入息税罚款的人士,向税务局申请宽减。
在本案中该纳税人声称,其在填写TurboTax报税软件时,肯定填报了皇银投资服务信托公司的T4A收入情况,但报税软件提交至税务局的申报表在此栏上却是空白,出现这样的漏报是出于无心之失,没有伪造或诈欺意图。纳税人为此漏报致歉,并于当日自愿全额缴清应纳税款。
「无法避免第二次漏报情况发生」
该纳税人还声称,其过去10年的之税务申报与缴纳纪录良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无故意虚报所得之情况,亦没有漠视法律规定。此外,此前并不知道自己有两次漏报,他是在得知2022年有漏报后,才知道2020年也有漏报,因此才出现「无法避免第二次漏报情况发生」。
纳税人认为,税务局拖延核发2020年首次重新核定通知,未对其错误提出警示,亦未告知屡犯可能面临的罚款。但法官认为此说法无实质理由,《入息税法》并未规定,须先通知纳税人前次漏报事实,始得就其3年内第二次漏报课处罚款。据此,法官认定税务局官员的处罚决定并非因纳税人无法控制之的情况所致,属合理判断,遂驳回纳税人申诉,维持原罚款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