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重新定罪应可减刑 白衣人获准上诉刑期(图)

发布 : 2026-1-2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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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7.21元朗站袭击事件,原审脱罪被告王志荣(图)因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后重新裁决,裁定王各一项暴动及有意图而伤人罪成,判监7年。王不服刑罚申请上诉许可,上诉庭昨日开庭审理。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反驳申请方部分理据,称在罪行及情节严重下,申请人初犯及丧妻不构成减刑理由,但认为受案件困扰及申请人可否就重新定罪而获减刑,有可供争辩之处,遂批准相关理据的上诉许可。

申请人王志荣(60岁,报称货车司机)为首宗白衣人案被告。王于2021年由原审法官叶佐文裁定无罪,前年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重新考虑裁决。叶官裁定王罪成,指王的罪责应与其他行凶白衣人相同,采用白衣人首案的7年量刑起点,没有任佾x??刑因素,判囚7年。

提初犯丧妻 官驳非理由

申请方提出4项刑罚上诉理据,包括王是初犯、妻子已因患癌过身,且申请人受案件困扰多年、辩方在审讯中节省了法庭时间,以及原审法官未就王因为律政司上诉得直被重新定罪而给予减刑。彭官指出,暴动及伤人皆为严重罪行,初犯不是减刑理由,妻子过身亦属个人情?,不属减刑理由。

彭官又称,控辩双方的承认事实指涉案波鞋属于王,但辩方在审讯仍争议「属于」与「管有」之别,质疑辩方未有节省法庭时间。

官:缘于原审犯错 可争辩

律政司一方则称,王在案中参与较高,有勾x??打人,控方没有被指拖延案件,原审法官没有酌情减刑并无不妥。申请方强调,王自从2021年被判无罪至去年重新定罪,近4年内受困扰。彭官听罢陈辞,认为被告长期受心理压力而获减刑属酌情权,而非法律问题,但王经历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及重新定罪,其间承受心理压力源于原审法官犯错,有可供争辩之处,遂批准申请方可就相关理据上诉。

【案件编号:CACC171/21】

明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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