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女索赡养费 终院裁港有权审

发布 : 2017-6-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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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在某上市地产公司任职的已婚港男,早年搭上内地女子,并于2007年诞下一名女儿,惟两人不久后分手,女儿跟随母亲在广州生活。内地女于2012年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向男子索赡养费,男子则向内地法院申请女儿的抚养权及赡养费。男方指女儿长居内地,故本港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遂向区院申请终止聆讯。终审法院昨颁下判辞,裁定本港家事法庭有权处理本案。

上诉庭:涉案女儿长居内地 与港没联系

男子于2012年向区院申请终止聆讯,法官当时认为本港法庭有司法管辖权,于是驳回了男子的申请。男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前年裁定男子胜诉,认为家事法庭应拒绝就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

上诉庭当时指,涉案女儿与本港完全没有联系,长期在内地居住并将会与其母移居外地,上诉庭认为此决定不会危害女儿的福祉,法庭又不熟涉案女儿所需要的生活、教育及医疗开支等,而且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故认为本港法庭就此没有司法管辖权。

终院:是否居港不碍《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内地女不服再向终院提上诉,终院昨指内地女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作出申请,条例中所指的未成年人即使并非通常居港或身处在港,也不会妨碍法庭作出赡养费令。终院裁定上诉庭的裁决错误,又指若涉案女儿的父母已婚,法庭已可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享有司法管辖权而作出赡养令,故不应拒绝为未婚伴侣的孩子作出赡养令。

【案件编号:CACC1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