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刑事互通报 不包行政拘留 涵盖国安不包中纪委 港加入廉署(组图)

发布 : 2017-12-1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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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长李家超(左二)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右二),在特首林郑月娥(左一)及公安部长赵克志(右一)陪同下,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政府新闻处)








【明报专讯】港府昨天与内地就中港刑事相互通报机制签署新安排,藉此改善现有机制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包括加入三级制通报时限(见图),但最长可达15天的行政拘留不包括在内。此外,新安排新增加入廉署为涵盖的执法单位,而内地国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亦列明在通报范围,中纪委等共产党直属机关不包括在内。新安排明年2月开始实行。

有法律学者认为,将国安机关纳入新安排,予人「阳光下运作」的观感,但有熟悉内地事务的时事评论员表示,无信心内地全面依照机制办事(见另稿)。

2月生效 李家超:更清晰有效率

保安局长李家超和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在特首林郑月娥及公安部长赵克志见证下,昨天在北京签署新安排。李家超表示,新安排加入时限要求,是希望更清晰和更有效率通报有关案件,由于重大和严重案件需时处理,故给予更长的时限。至于何谓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李家超指属内地法律,需要向内地单位查证。港府表示,通报机制属行政安排,由2001年1月实施至上月底,内地合共向香港通报15,179次。

通报时限三级制 最短7天最长30天

按照现行通报机制,两地政府若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另一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便需通报,但无明文规定通报时限。新安排下,若涉及上述罪案或情况,应于7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最迟在30个工作天内通报。若双方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并需于30个工作天内回覆。

通报渠道方面,以往由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以及经其指定的效碢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与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负责通报工作;新安排下,通报工作由公安部港澳台办公室及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负责,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效碢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以及广东省公安厅,亦可直接向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通报。

至于通报机制涵盖的执法单位,内地方面原包括公安机关及效碢缉私部门,新安排列明国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中纪委等党的直属机关。本港方面亦不再限于警务处、入境处及效碢3个部门,加入廉政公署。同时通报内容标准化,包括有关人物的涉嫌罪名及相关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地点,以及涉案经办人员资料。

梁美芬:阳光下运作

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兼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将国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明文列入通报范围属好事,形容是「阳光下运作」。她又称,中纪委等党直属机关并非政府部门,「不写入新安排是正常,两地对口单位应是政府部门」。

社区组织协会:与旧制相若 改善不足

协助不少在内地遇事港人的社区组织协会称,机制运作超过16年,但新安排内容与原机制相若,改善极为不足。协会又认为,两地政府应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多于24小时内通报,并应将通报范围扩展至行政拘留,以及立法规范通报机制,监督两地执法人员严格遵守。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表示,关注通报时限,认为30日的通报期太长,足够发生很多事情如强逼认罪等,希望通报期愈短愈好。

明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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