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妇追赡养费要求卖豪宅 前夫支票写备注逃过分产(组图)

发布 : 2018-5-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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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词中指,男答辩人支票左下角备注栏上写有「赡养费」(Support Payment)字样。(设计图片)



两人在离婚前以150万元买入独立屋,最新估值已升至逾450万元。


【明报专讯】一名华裔女子入禀法院追讨前夫逾十万元赡养费,并以急需金钱打官司为由要求前夫卖掉西温大宅后两人平分财产。法官作出裁决时指,前夫不定期给予前妻及三个孩子数以万元的旅游和教育费用,可用作扣减部分的拖欠赡养费。另外法官亦驳回原诉人的卖屋要求,指前妻在中国拥有名车、房屋等资产,每月生活花费高达5万元,认为她财政状况良好,毋须迫令前夫卖屋筹钱。

法庭文件指,姓曹(Weihong Cao,译音)的女原诉人,在1994年与姓陈(Yongchang Chen,译音)的男答辩人在中国结婚,2008年举家移民温哥华,两人于2009年离婚,三名孩子交由母亲抚养。根据离婚协定,前夫需每个月给予前妻6000元赡养费,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一日,但原诉人指控答辩人由2016年12月起再没有支付赡养费,因此入禀追讨前夫至今年5月为止,共拖欠18个月的赡养费达10.8万元。

答辩人则反驳,指他不定时给予前妻和三个孩子金钱,金额已超出这段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总和,根据他向法庭呈交2016年11月至今年3月的银行交易细节,显示答辩人不定时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给前妻钱,每宗交易由5000元至2万元不等,总额为15.2万元。

但是原诉人辩称,当中大部分金钱都是用作支付三个孩子的旅游及教育开支,其中2万元更是她为前夫从中国代购冬虫草的费用,认为不应视之为每月定期的赡养费。

前妻又称只有每月第一日给予的才算是赡养费,坚称前夫没有履行责任。

法官在判词中指,由于原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购买机票、邮轮船票收据等旅游开支证据,故未能证明原诉人说法,加上部分支票的左下角备注栏上写有「赡养费」(Support Payment)字样,因此法官认为15.2万元中的8.2万元应接纳为赡养费,即前夫仅拖欠她2.6万元,需要立刻缴还。若前夫在3月28日所提供的1万元支票成功过数,则只需缴还馀下的1.6万元。此外,法官亦下令答辩人向前妻提供12个月、每月6000元的期票,确保原诉人能定期获得赡养费。

另外,原诉人向法庭表示她的财政出现困难,下个月更要到中国处理一宗复杂的官司,急需金钱聘请律师,因此要求法院颁令前夫卖掉位于西温南巴勒街(Southborough Dr.)的豪宅,两人分平所得。

法庭文件指,原诉人和答辩人于2009年1月购入该房屋,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而根据卑诗物业估价局(BC Assessment),两人当时以150万元买入,最新估值已升至逾450万元。

法官虽认同该房屋属家庭资产,但却不认同原诉人陷入财困的说法。根据原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财政申报,去年9月为止,原诉人在中国拥有一个市值74.5万元的物业可向银行抵押周转,此外她还拥有一辆价值18万元的汽车以及其他共市值14.2万元的金融资产。法庭文件亦显示原诉人的日常生活开支惊人,每月花费高达5万元,一年开支便要60万元。原诉人声称她每月收入只有1万元和6000元赡养费,因此入不敷支,要向朋友借钱渡日。但法官却不相信原诉人的说法,认为她并没有迫使前夫卖楼的急切性,因此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