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散布私密照判12年(图)

发布 : 2018-7-1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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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近年报复性散布他人裸照与转传裸照等事件频传,民进党立委提出《性隐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条例》草案,透过专法保障隐私权。图为检方侦办富少李宗瑞偷拍淫照案。(资料照片)


【明报专讯】前国发会副主委邱俊荣日前在捷运站涉嫌偷拍女子因此丢官,再度引发社会对个人隐私影像的关注。为因应近年报复性散布他人裸照与转传裸照等事件频传,民进党立委陈赖素美、苏巧慧等人提出《性隐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条例》草案,透过专法保障隐私权,明定若侵害他人性隐私影像,恐吓危害到生命财产,最重可处12年徒刑。

网路犯罪 受害逾240位

近年来因网路发达,「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网路犯罪行为日益严重,仅是2018年4月单月新闻媒体报道案量就高达29件。妇女救援基金会从2014年即开始关注相关议题,并设立求助专线协助被害人,至今已经服务超过240位受害者。

苏巧慧指出,「色情报复」案件屡见不鲜,根据台湾法律、妇女扶助单位或团体统计,针对此类新型态亲密关系暴力行为申请协助的案件量也持续上升,这类新型态案件值得关注。

推专法 恶意者加重刑责

虽然现行《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已有散播猥亵图片、影像,意图毁损他人名誉的罪责,但罚则大多较轻,多可以罚款解决;且苏巧慧表示,刑法主要针对「违反公序良俗」等保护社会法益角度,无法真正对应到个案,因此有立专法必要,明确规范这类案件的定义、罚则与处理措施。

草案重点之一就是对恶意散布性影像等侵害他人性隐私影像者加重刑责。草案明定,侵害他人性隐私影像者,处一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若意图报复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若藉此恐吓,危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为充分保护被害人权益,草案规定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事业知悉或透过网路内容防护机构、其他机关、主管机关而知有相关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移除资讯,并通知警察机关且保留相关资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未限时删除 业者须扛责

同时,草案明定经被害人投诉后,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事业应于24小时内对遭侵害之性隐私影像采取删除、隐藏、下架等措施,或对该揭露帐号、该网际网路协定位置采取停用或禁止措施。

若业者未依规定接受投诉并删除,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苏巧慧强调,本条目并非外界所传的加强网路审查,而是建立快速下架机制,让业者在接受通报后能立即了解处理,避免这些资讯继续散播。

长期投入「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议题倡议与被害人帮助工作的妇女救援基金会除了表示肯定外,也参考国外作法提出「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草案」版本,积极游说立委连署支持,盼能在立法院下会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