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斧上庭示范行凶 闽律师被罚500元

发布 : 2018-9-20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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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福建泉州两名律师为被告辩护时,未经批准带斧头进入法庭。其中一名律师指事出突然,开庭前1小时才获与涉案同款的斧头作为证物,但碍于时间关系,找不到负责法官,唯有先带上法庭。石狮市法院判定该律师行为严重危害法庭安全,罚款500元人民币及要求司法局处理。

未能及时知会法官 认卤莽

涉事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表示,他负责一宗故意杀人案,携带斧头仅为证据,想让法院厘清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他指,被告案发前到商店购买斧头及药物,案发时被告未有取出斧头攻击原告人,但案中物证一直未有当庭出示,只有相片。他因此要求下属到同一商店购买同款斧头,但下属于开庭前1小时才交上斧头。

图证被告无意砍事主

龚延禄检查斧头时,发现斧头由橡胶封刃,经过实验,能够证明被告人攻击受害者时,不可能辨别由刀刃还是刀背袭击事主,并非起诉书指控的「砍」。龚延禄指,曾先派另一名律师到法官办公室,但可惜法官不在,碍于即将开庭,唯有「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他承认行为「卤莽冲动」,事前未有与法庭沟通,确实不妥,但他因「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才会出此下策」。

部分律师认为法庭反应过大

石狮市法院拒绝回应事件。法庭暂时罚该名律师500元及要求石狮市司法局处理。部分律师认为法庭反应过大,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吴国阜律师表示,法庭处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称,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带证据到法庭为履职,没有必要处罚。

不过,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表示,抗辩制的法庭律师出示物证、申请调取物证,是常见行为,但这次物件是斧头,是可能导致法庭危险的物证,亦是社会严管凶器。他认为法院判该律师「危害法庭安全」略为不妥当,最多为违反安检、法庭规定。陈有西表示,正确程序应该先由法警保管,再申请作为呈庭证物,或拍摄照片,当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