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帐目表格未填妥 华女摄影助手申扣税遭拒(组图)

发布 : 2018-11-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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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安省一名姓赵的华裔女子在2010年,分别为5间不同的电影及电视制作公司担任第二摄影师助手,每次她都与个别的雇主签订合同。由于赵女并非在固定的办公室上班,故工作地点时远时近;此外,工作时,她须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及电脑,而赵女声称,这些费用须由她承担,于是当年报税时,她申报1,149元工作开支(employment expensese)作扣税用,以及相关的277.46元货劳税(或合并税)退税,但遭税局拒绝,她之后上诉。

联邦税局在个别情况下,的确容许国人以就业开支扣税,但当事人必须出示充分证据,证明雇主要求雇员承担有关开支,以及有关费用必须与工作有关;当事人在报税时,亦须填妥T2200表格,以备不时之需。赵女正因未能提交有力证明,亦未能按税局要求提交T2200表格,故联邦税务法庭驳回她的上诉。

赵女声称,2010年受聘于EP Canada,但该公司负责支薪的职员提供的证据显示,赵女并不在他们的工资单上,故有理由相信,EP Canada与电影或电视制作公司合作,直接聘请赵女的,则是其中几间制作公司。

赵女报称的1,149元工作开支,与其出示的另一份文件所显示的3,352元同类开支有出入。对此,赵女无法解释。

至于赵女报称的工作开支中,包括泊车费、往工作地点的交通费、膳食费、会计费、电话费,以至买手机套及充电器等。在多项开支中,除3项外,其他都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

税务法庭的法官认为会计及膳食费均不符合申报条件,故将之剔除。至于交通费,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赵女受聘于5间不同的制作公司,偏偏赵女又没有为这此开支作纪录,故无从得知赵女究竟工作了多少日;每个工作点所工作的日数,以至这些开支是否真的与工作有关。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前往工作地点只列作个人开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工作开支,但前题是当事人须提交证据。但赵女的呈堂证供则缺乏详细资料,亦无从得知制作公司最后有否向赵女发放交通津贴,弥补这些开支。

手提及固网电话费及家居上网费方面,法官同意,赵女的确使用手提及固网电话在工作上,但赵女受聘的5间公司中有2间会发放手提电话费津贴,但赵女不能清楚显示,电话帐单上,那些电话费属于其他3间公司。而固网电话及家居上网费,赵女则与其兄及母亲共用,故即使列作工作开支,亦只是赵女报称的三分一。

赵女又申报了6个智能电话套、手提电话电池、iPod的外置充电器及一个DVD机。

赵解释,因拍摄场地多尘,故手机套很易变脏,故需频密更换;她亦须经常使用手电,故须经常充电。但她就无法解释iPod与DVD机如何与工作扯上关系。

综合所得,赵女报称的千多元工作开支中,只有极少部分符合申报条件。法官裁定只能给赵女有限的退款,并发还税局重新评估。

赵女上诉,但最终被法官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