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861万 长沙公安经侦队长囚10年

发布 : 2018-12-1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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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四(13日)一审裁定,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兼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队长胡志国,受贿罪成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番理查明,胡志国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变更强制性措施、治安、维稳、扣押款物处理、民间借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情打探、公安内部车辆牌照办理、非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自1999年至去年,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妻子及女儿,非法索取、收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巨额财物。

法院认为胡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现年56岁的胡志国,去年9月因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从基层警员一步步晋升至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作为一名从警40年的「老差骨」,他曾在打击经济犯罪领域屡立战功,曾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并作为公安英模代表受邀登上天安门,参加了2015年的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