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生效 1年住满183天 全球收入须纳税(组图)

发布 : 2019-1-09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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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机场便有经常往返中加两地的本地居民。



图为加拿大税务局。



加拿大和中国去年9月已开始《共同通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明报专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多伦多华裔会计师提醒那些经常往返于加中两国的加拿大华人,为避免自己被加中两国同时认定为税务居民,应留意自己在加拿大和中国的居住时间。

会计师、税务上诉师胡商指出,中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重点:第一,降低了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的门槛,从原来的住满一年改为住满183天;第二,明确强调了中国税务居民必须按全球收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华签租约1年或以上

亦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针对上述规定,胡商解释说,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非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的住房,也包括在中国境内租赁的住房。举例说,即使加拿大华人在中国1年内未有住满183日,但因为他签下的租约年期是1年或以上,亦可以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会计师、税务上诉胡商还指出,对于加拿大的华人而言,上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留意,包括:

第一,对于那些想当非税务居民的加拿大华人而言,中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给他们带来了好消息。

胡商说:「纳税人要将自己定性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必须证明自己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不过,仅仅证明自己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仍无法达到让加拿大税务局接受你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的目的,有可能加拿大税务局也认定你同时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一旦出现被加中两国同时认定为税务居民的情况,纳税人有权按照加中税务协定的相关规则(按照居住时间或国籍)来确定其税务居民的身分。一般来说,华人按税务协定的相关规则,较容易被划归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纳税人无法证明自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就不能满足适用于加中税务协定的条件。」

第二,对于那些只想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但不打算成为中国的税务居民的加拿大华人而言,他们有可能因在中国境内住满了183天而在无意中成为了中国的税务居民,并需向中国政府申报其在加拿大和全球的收入。

对此,胡商说:「面临上述情况的加拿大华人可以按照加中税务协定的相关条款,向中国政府提出自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愈来愈多加国纳税人接获

本地银行要求确认居民身分

第三,从国际税务信息共享的角度而言,现已有愈来愈多的加拿大纳税人接获了本地银行要求其确认居民身分的表格,中国是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明确了其对税务居民的定义,有利于华人对于税务居民身分的认定。

他表示:「加拿大和中国均已在去年9月正式加入了《共同通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协定,从此相互交换各自国内的非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料。一般来说,一旦纳税人确认自己仅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加拿大税务局就不会将其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加拿大税务局表示,CRS是不同国家税务管理机构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一种国际标准,其目的在于打击逃税,并促使相关国家税务居民自愿遵守所在国家税法规定。CRS要求金融机构向所在国的税务管理机构上报非居民(non-residents)或非居民控制的金融账户(financialaccounts)信息,之后加拿大税务局将定期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税务管理当局互换其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