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拒定义政治罪行

发布 : 2019-2-1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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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翻查回归前立法局审议《逃犯条例》的会议纪录显示,由于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归,故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同意下,以英殖时期的《逃犯条例》为基础作修订,令香港特区政府于回归后有法律基础?x??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法来港的逃犯。

96年草案指一国下「?x??」不适用

港英政府1996年提交予立法局的条例草案,开宗明义指法例不适用于中国,有份审议的时任立法局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何俊仁表示,由于97年后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于一国概念下,与「?x??」有关的条例不适用。

其时议员较关心的,是法例中有列明若该人干犯他国的政治性质罪行,香港可拒绝?x??,有议员要求当局清楚界定政治罪行的确切定义,惟其时保安司认为具约束性定义不可能,认为由法庭按个别案件作决定,更能保障被控人权利。当时的大律师公会亦有出席会议,并提出关注条例草案可能涉及《人权?x??》的影响:由于一些国家在证明被控人有否犯罪时,会先行作出??u定,与普通?x?u定某人无罪的原则大相迳庭,且该等国家可能有缺席定罪、不提供法律援助和代表,以及代表水准低等不公平情?,故建议当局要视乎是移交哪一个国家而按情?作个别处理。

当时政府当局则认为,条例中已有不包含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等「对移交的一般限制」条文,以及有法律程序保障被控人,相信已足够保护该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