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公司侵权 林志玲胜诉确定(图)

发布 : 2019-2-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艺人林志玲被中国化妆品公司侵权获判胜诉确定。图为林志玲出席去年年底第13届2018「爱心奖」颁奖典礼。(中通社)


【明报专讯】台湾名模林志玲控告中国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案,中国法院一审判决化妆品公司败诉需赔偿林志玲5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确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通报,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控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通报称,该案中,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愈好,命运才会愈来愈好!」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 蝪ㄐA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此外,中国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