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管特首接受利益 至今未交立会

发布 : 2019-4-2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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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本港现时主要依赖《防止贿赂条例》起诉涉及贪腐的官员,条例订明公职人员如无行政长官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属犯罪。不过对比其他公职人员,条例就行政长官涉利益冲突的规管却相对宽松。

现时针对行政长官贪污行为的条例为《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惟此控罪不单要证明特首有利益输送,同时要证明该利益影响特首履行公务。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2012年委任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领导独立检讨委员会,研究防止及处理行政长官潜在利益冲突事宜,委员会建议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适用范围扩至包括行政长官,并设独立委员会,负责就行政长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给予一般特别许可。

委员会当时明确指出,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可自行决定,不受制衡,是《防止贿赂条例》的根本缺陷。委员会提到,纵使有意见认为在现行制度下,可依赖行政长官自我约束、传媒监察和公众谴责作为补救方法,惟委员会认为,仅行政长官可免受索取和接受利益制度的规管,实在无理据可言,强调行政长官不应凌駾x??适用于政治委任官员和公务员的法律之上。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当选后曾称上任后会尽快落实修例,惟2017年林郑月娥上任,政府至今仍未就立法修例提交草案。

(报看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