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24支仿真枪囚终身 青年翻案判7年3个月(组图)

发布 : 2019-5-2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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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



2014年,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少年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未到手就被查获并遭重判终身监禁,法院再审后改判监禁7年3个月,近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但律师坚持认为刘无罪,希望争取假释。图为涉案枪支。(网上图片)


【明报专讯】四川达州市23岁男子刘大蔚(图1)2014年花3万馀元(人民币,下同),在网上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未到手就被效碢查获,翌年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他「走私武器」罪成,判处终身监禁,刘上诉亦遭驳回。去年福建高级法院再审裁定,罪名依然成立,但改判监禁7年3个月,刘的律师徐昕昨称,已收到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高院判决,辩方争取申请假释,刘母则称可能继续申诉。

定罪需考量未收涉案枪支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称,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杀伤力,认定为枪支。徐昕在案件再审时指出,刘的网购仿真枪从运输到效碢扣押到鉴定等环节,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其订购的与效碢扣查的是同一批次,但遭检方反驳。徐昕又说,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每平方厘米1.8焦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般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检方当时也称,刘大蔚在案发时刚满18岁,且由于购买的仿真枪被效碢查获,其本人并没收到涉案枪支,请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上游新闻网报道,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刘大蔚违反效碢法规,逃避效碢监管,向台湾卖家购买20支枪支走私入境,已构成「走私武器罪」。核准判决理由包括,刘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亦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杀伤威力)较低,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透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证据证明刘购枪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是以牟利为目的;刘作案时刚满18岁,为初犯。

辩方律师:证据不足 刑罚过重

徐昕表示:「从无期徒刑到7年3个月有很大的减轻,刘大蔚也有盼头,能计算出狱的时间了。」不过,徐昕坚持认为,刘大蔚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证据明显不足,即便认定犯罪,也判得太重了,毕竟是基本没有致伤力的「玩具枪」。他希望有关部门综合考量,对刘大蔚先行假释,其服刑时间已超过7年3个月的一半,符合假释条件。刘大蔚母亲则表示,待刘大蔚出狱后或将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