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催泪弹壳称化验 记者被控管有弹药

发布 : 2019-11-20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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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报称记者的男子周一(18日)凌晨在西湾河港铁站出口拍片时遇警方截查,警方发现他藏有属催泪弹、海绵弹及橡胶子弹的39枚弹壳及1枚已碎裂的催泪弹,当场被捕。案件昨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男子被控以一项无牌管有弹药罪名,还押至1月14日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及化验涉案弹壳。

明报记者

26岁被告周敏,报称记者,昨被押解到庭应讯,他暂毋须就控罪答辩。控罪指他于11月18日在港铁西湾河站B出口管有弹药,即9枚手掷式摧泪弹弹壳、1枚海绵弹弹壳、23枚催泪弹弹壳、5枚催泪弹弹壳、1枚橡胶子弹弹壳、1枚已碎裂的手掷式催泪弹,而被告没有持有该等弹药的管有权牌照。

据了解,案发当日凌晨1时半许,被告在涉案地点拍片,有警员截停被告,在他的背包找到上述弹壳及已碎的手掷式催泪弹,他声称用作化验。警方即场拘捕他。

持弹壳或枪弹壳均犯法

裁判官押后案件至1月14日再讯,以待控方进一步调查及化验涉案弹壳及催泪弹。被告透过当值律师申请保释被拒,还押候讯。

根据《火器及弹药条例》,弹药除了枪械使用的弹药、榴弹、炸弹、射弹、子弹,还包括任何弹壳或枪弹壳,任何人干犯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4年。

有律师指出,催泪弹弹壳有别于实弹枪弹壳,不能重用或经改装后再重用,惟法例始终表明藏有弹壳属犯法。他估计,这类案件若被判罪成,判罚会较藏有实弹弹壳为轻。

【案件编号:ESCC2577/19】

(反修例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