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诱识儿童罪」防恋童者 「乱伦」扩至亲戚养父母

发布 : 2019-12-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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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x??会就改革性罪行提出多项新建议,包括建议订立「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以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通讯诱识儿童意图性侵犯。另外,?x??会亦改革「乱伦罪」,扩大涵盖范围至亲戚及领养父母,罪行无分性别及性行为形式。有保护儿童组织赞同有关建议,认为可加大对儿童及子女的保障。

x??会其中一项新建议为订立「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x??会成员、港大法律学系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参考过外国例子,罪行须有以下元素,包括涉案人与有关儿童要有两次或以上交往,且明知对方低于16岁,知道法律不容发生性行为,但透过网上、电话取得信任以达性行为目的,「不是网上倾几句偈就犯法」。张续说,以上建议罪行性质属防患未然,容许警方及早介入,趁未造成实际伤害阻止罪行发生。

另外,?x??会亦建议改革「乱伦罪」,扩大涵盖范围至属血亲的亲戚,包括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侄和侄女、甥和甥女,以及领养父母。?x??会建议罪行无分性别,并涵盖所有以阳具插入口腔、阴道及肛门的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

护苗基金欢迎 倡规管诱骗问题

护苗基金总干事谭紫茵赞同及欢迎上述建议,认为加大了对儿童的保障。她表示,将乱伦罪涵盖亲属范围扩大,包括领养父母实属合理,她指新建议亦保障被领养的成年子女,「即使子女满18岁,乱伦性关系都不应发生」。

针对诱识儿童罪行,谭认同?x??会作防范建议,但认为应进一步规管儿童被诱骗至加害者住所的问题。她亦希望性罪犯须接受强制辅导,以他们防止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