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会性罪行13最终建议 「同意性行为」划一16岁 强奸罪倡改名免标签 涵盖肛交口交(组图)

发布 : 2019-12-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法律改革委员会(?x??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昨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u出13项最终建议。左起为?x??会秘书长尹平笑、委员会成员鲍安迪、委员会主席邓乐勤、委员会成员张达明、委员会秘书吴芷轩。(杨柏贤??o?J??





【明报专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x??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提出13项最终建议(见表)。经谘询后为消除标签效应,?x??会建议摒弃「强奸」一词,改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包括插入阴道或肛门,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口腔;而有关罪行刑责亦与强奸罪看齐,即罪成最高可囚终身。?x??会亦建议将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不论性别和性倾向,划一为16岁。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对此表示欢迎,强调插入式性侵犯属严重罪行,?x??会将「强奸」的范围扩阔,不限于阴道阳具的性交,令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别受害人亦纳入保障范围。

「强奸」违无分性别原则

改「未经同意以插入方式性侵」

x??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2012年起作3次谘询,昨日发表最终建议。其中一项建议为摒弃「强奸」一词,改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据现行法例,强奸行为由男性干犯,而受害人是女性。?x??会考虑到关注妇女权益及人权组织意见,认为「强奸」一词带有对女性的负面标签,且没正确反映「无分性别」的这项指导原则,故建议以「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取代「强奸」,除规管本来阳具插入阴道的强奸行为,亦包括以任何身体部位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的性侵行为。

逼口交伤害大 看齐强奸可囚终身

检讨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参考保护妇女团体的意见,强迫口交与强迫性交对受害人伤害程度是不遑多让,甚至伤害更大,故有此建议。本来由非礼罪规管的强迫口交罪行最高囚10年,?x??会新建议下有关刑责与强奸罪看齐,即最高判处终身监禁;张达明认同有关刑责的确提高。上述建议的罪行无分性别,故小组建议废除「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罪行,以及一些关乎同性的现有罪行。

新增性露体罪 涵盖私人场所

此外,小组认为,性罪行的法律不应带有性倾向或性行为习惯方面的区分,在这项指导原则下,建议将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不论性别和性倾向,划一为16岁。翻查资料,因应一宗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2005年裁定《刑事罪行条例》写明21岁以下男男肛交遾x??属遾x??,要求修订至跟男女、女女性交16岁以上为合法一致;立?x??于2014年通过修例。

另外,小组亦建议新订一项「性露体罪」,涵盖以特定受害人为目标,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众地方暴露生殖器官而涉及性的行为。

关注团体称增保障 盼尽快落实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对报告书的最终建议表示欢迎,期望能尽快落实。协会认为,从「风雨兰」服务使用者的经验显示,非阳具插入及以阳具插入口腔的性暴力袭击,同样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及长久的心理及生理创伤。

协会亦强调,插入式性侵犯属严重罪行,而?x??会建议将性侵犯罪行定义扩阔,不限于阴道阳具的性交,这可令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别人士受害人亦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