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况内地审 公署执法不受港管(组图)

发布 : 2020-7-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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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昨生效,列明3个情况下被告或遭「送中」,可由中央驻港公署(公署)行使管辖权、由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审讯,更列明公署执法时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昨接受传媒视像会议访问时强调,「都是以防万一,保障我们安全」,相信不会随便行使。法律界忧虑被告人权保障一定较在港审讯少,包括不知等多久才有一审、可能无香港律师,亦很可能无公开审讯。明报记者

谭惠珠:公署仍受内地法律牵制

条文列明,内地驻港公署及人员,根据港区国安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特区管辖,持证人员或车辆,执行职务时不受特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特区部门须提供便利和配合。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解释,公署人员履职时不受香港法例规管,但仍要受内地法律牵制,但当有关人员不是履职时,就要跟随香港法律。港区国安法第55条提及,有3个情形可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包括(1)案件涉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而特区管辖权有困难;(2)出现特区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情况。

最高检最高法指定有关机关

采内地刑事诉讼法 不设死刑

条文未有列出具体「送中」程序,但指出由公署立案侦查,检察及审讯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及法院行使。有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等诉讼程序,采用内地的《刑事诉讼法》。谭耀宗称,如要回内地受审,法例亦是根据港区国安法,他解释,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即使不在香港审,法例亦相同,而立法时已知悉香港无死刑,故条例亦不设死刑。

条文亦提及被告部分权利,第58条提及疑犯被公署首次讯问、或采强制措施当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并称被告被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声称,由被拘留的一分钟开始,内地、香港都可以聘请律师。

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称,公署的情况是保密,意味外界不会知悉如何判断该3个情形的出现。他并表示被告的保障是按内地法律而行,意味其保障一定与身在香港不同,「要等多久才一审,都不知道,又未必有香港律师,有无公开审讯?亦很大机会没有」。

虽然条文列明有律师辩护,但李安然称,香港的律师并无内地执照,意味一旦被告遭「送中」,只能聘请有内地执照的律师辩护,「想做维权律师(内地政府)就向你发牌?当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