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受管 违法外国人来港可被控 (图)

发布 : 2020-7-0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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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港区国安法》针对的不止是香港人,外国公民在外地的行为同样受法例规管,即外国人在香港以外触犯该法,只要踏入香港境内,即有可能被检控。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形容是「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但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指有关做法是域外管辖的一种,举例称美国有同样的规定。有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各罪行的定义太广泛,变相很多行为都有可能犯法。

陈弘毅:做法亦属域外管辖

陈弘毅昨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港区国安法为一国两制设下底线,亦即是中央政府不可接受的底线,并进行刑事处罚;他认同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一国」的原则需以法律形式表述和保障。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六节列出该法例的效力范围,规管的包括非本港永久居民。陈弘毅指出,中国刑法有「保护管辖」的概念,若外国公民在外国进行严重侵犯中国利益的犯罪行为,中国法院可实行域外管辖权,他称外国法例也有同样概念,包括美国。他另向本报表示,根据国际间的规例,政治罪犯不会被引渡,除非涉事的外国人在内地或本港犯法。

张:超国内「域外管辖」概念

张达明则在facebook形容,港区国安法的法律条文「比我所预想最差的情况还要差」 ,称法例是将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一方面强调国家机构及人员须遵守法律、保障人权,但实际上却不受本港的管辖或独立法院监察。针对法例规管非港人,他形容是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他更「温馨提示」全球80亿人应熟读港区国安法,以免误堕法网。

张达明又指出,4宗罪行的定义广泛,例如什么是「非法手段」、「恐怖活动」、「国家机密」等,条文都没有清晰说明。

叶巧琦:条文空泛 多行为堕法网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资深大律师叶巧琦举例,在反修例运动中的「人链」行为,或会被视为「非法手段」,而其间有人严厉批评政府、或阻碍政府机关运作,则已可能触犯法例。她强调,由于条文定义空泛,甚至没有就「国家安全」定义,可能犯法的例子多不胜数,而更关键的是法例最终解释权不在本港法院,并凌驾于本港法例,担忧以往为港人认识的司法独立制度会消失。

法政汇思:「旨在」列罪 管理思想

法政汇思召集人、大律师李安然表示,国安法下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将「旨在分裂国家」和「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列为罪行,相当于管理市民思想和动机,与本港刑事罪行一贯只是看犯罪意图不同。

明报记者

(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