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违国安法可视为终身失参选权

发布 : 2020-7-0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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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港区国安法》订明被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者,即丧失选举候选人的资格,但未有列明期限。律政司长郑若骅昨首度确认,一旦被定罪,「可理解为终身丧失(参选资格)」,与她日前称「有机会是终身」的说法不同。行政会议成员、立?x??议员叶刘淑仪认为,丧失参选权的期限应由港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商讨,再由本地立?x??修例配合。

前称「有机会」 昨称「可理解为」

郑若骅在港区国安法生效翌日(1日)见记者时,被问到被定罪者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她称国安?x??及极严重罪行,而国安法第35条没有说明丧失参选资格的时限,「有机会被视为……系咪一个终身情?呢?」事隔数天,她昨在商台节目《政经星期六》上的说?x??确实,称国安?x??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故「可理解为终身丧失(参选资格)」。

对于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曾建议修改选举条例,以配合国安法的执行,明确规定被判违反国安法的人丧失参选资格的年期,郑若骅昨在节目回应称,律政司并非政策局,若相关政策局需要立法,律政司会配合。

至于港区国安法第6条提及参选或就任公职时,需签署文件或宣誓拥护《基本法》并效忠特区政府,郑在节目中被问到是否新入职和现任公务员都需宣誓时,她称有关条文的字面理解是要宣誓,但称公务员事务局可有其他决定;至于何谓「公职人员」,她称现有香港法律可理解。翻查香港法例第一章的《释义及通则条例》,公职人员指任何在特区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

公务员事务局回覆表示,政府周五(10日)会向立?x??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公务员宣誓的研究进度。

对于为丧失参选资格设期限,叶刘淑仪称难以评论,认为应由国安委员会商讨港区国安法的执行细节,包括丧失参选资格的期限,再经本地立?x??修例配合。

汤家骅倡由法官决定时限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根据普通法制度,法例条文无列明不能参选的时限,即是将酌情权交予法官,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他举例,若有人罪行轻微,只被判社会服务令,与干犯严重罪行判终身监禁,法庭对其参选看?x??有不同。至于条例无列明时限会否留有太大演绎空间,他认为法例只生效了数天,应给予更多时间消化当中的法律概念。

(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