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华被控金融诈骗 反对列刑事 辩方失败(图)

发布 : 2020-9-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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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华裔商人、私营的「加拿大国家电视台」台长龚晓华(图),被安省证监会控告金融诈骗一案,控辩双方在呈堂证供的合法性、控罪是否为刑事罪名等问题上反覆交锋,目前检控方获胜诉。

为调查龚晓华案,检控方曾向法院申请「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要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交出一批会计和税务事宜文件,这些文件都与龚晓华及其控制的公司有关。

但龚晓华的律师向法官主张称,根据「律师-委托人特权」(Solicitor-Client Privilege )或「诉讼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对上述文件应给予证据豁免。控辩双方由此在这些文件能否作为呈堂证供上展开交锋。

申诉法官(Application Judge)驳回辩方根据「律师-委托人特权」所做的主张,但这位法官也谨慎地认为,有必要审查每个相关文件。而且为了便于审查,她还任命了两名裁判员(Referee),审查所有文件并将它们按法官的指示分门别类。

而辩方则试图驳回申诉法官的判决,要将官司抬升至联邦最高法院。但这一申请又被另一位法官以「缺乏管辖权」(For Want of Jurisdiction)为由在今年4月驳回。

上述尝试失败之后,龚晓华的律师又向上诉法院提出,安省证监会对龚晓华的控罪只是民事控告而非刑事指控,因此这些证据还是不能采纳。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龚晓华案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控告,而且直接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过程,因此这就是一宗刑事控告。

而由此发出的「交出令」也是与早已进行的刑事调查和刑事指控有关,所检获的资料都属于这宗刑事检控的范畴内。

被告如果没能阻止法官发出「交出令」,那就只能审判结束且被判定有罪时才能提出异议。

上诉庭的3位法官认为,现阶段没有对申诉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的需要。而如果进行审判,假如审判中依靠所检获的材料,假如上诉人被定罪,则会有不同的考虑因素。龚晓华的上诉请求再次被驳回。

龚晓华被控金融诈骗案,是安省证监会控告龚晓华所经营的多层次营销公司O24涉嫌金融欺诈。

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涉嫌通过销售保健品,以及从他们招募的下线的销售佣金来盈利。那些顶层的销售人员,从发展下线所获得的奖励,以及下线销售的分成,比他们自己的直接销售所得多得多。

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但在中国却是政府严厉打击的诈骗活动。但因为这些「骗案」的源头都在多伦多,而且那些被用来敛财的公司都是加拿大公司,因此中方联系了安省证监会和皇家骑警,请他们协助调查。

安省证监会(OSC)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通告,指控53岁的龚晓华(Xiao Hua Gong,又名Edward Gong)4项罪名:诈骗5,000元以上、拥有犯罪所得的财产、洗钱、伪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