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辞列4考虑元素 唯一争议男囚待遇较差否
发布 : 2020-11-2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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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对于如佾x??成《性别歧视条例》第5(1)(a)「直接歧视」,终院在判辞中列出4项元素:
一、两人因性别不同而获不同待遇
二、两人的情?比较起来大致一样
三、被歧视者的待遇与其他人或指定人士相比较差
四、该待遇差别是基于性别
就长毛在囚时被令剪发一案而言,终院判辞指出,惩教署承认男女囚犯在头发长度上获不同待遇,此待遇差别是基于性别,双方亦没争议梁国雄作为男囚犯,与女囚犯的情?相似,因此按照上述的4个元素,案中唯一争议,便是署方的规定是否对男囚犯构成较差的待遇。
待遇有别未必代表其中一方较差
判辞又指出,即使待遇有差别,亦不代表其中一方获较差待遇,例如分隔男女的厕所、男女囚犯搜身时有不同规则等,可以私隐及礼仪为由理解。
判辞提及,除了上述的4项元素考虑外,还需要考虑另外两个因素,其中以貌取人(packaging)必须考虑其相关背景或意义,透过常识运用来比较,从而决定是否最终构成「受到较差的待遇」,例如男女护士穿不同制服,不等于获不同待遇。另一因素是定型观念(stereotyping),以传统标准以争议「受到较差的待遇」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