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罪犯可囚10年 汤家骅:须证有意图

发布 : 2021-1-1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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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据本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0条「协助罪犯」罪名,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该人就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并在无合?x??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下,作出任何作为而意图妨碍拘?x??检控该人,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囚10年。

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去年10月10日以协助罪犯罪名拘捕9人,包括社民连梁国雄前议助唐婉清、本土民主前线成员锺雪莹等,指他们涉嫌协助12港人偷渡,包括提供船及资金、安排车接送、提供住宿等。警务处国家安全?x??日再以同一罪名拘捕11人。

案件涉及12港人于去年8月23日凌晨涉嫌偷渡期间遭内地公安截获,其中10人上月在深圳被判囚。在内地被捕的港人,所作供辞能否被用作香港警方检控协助罪犯案的证据?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称要视乎供辞真确性,如果供辞是透过不?x??段、不公平方式取得,法庭有权决定是否接纳。至于昨日被捕的11人,倘事前并不知道12港人将潜逃,他认为不能控以协助罪犯,并指所有刑事罪行均须有犯罪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