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可提议如何判刑 律政司要求检视做法

发布 : 2021-1-1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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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律政司昨就一宗涉反修例运动的刑期覆核案件,称控方不可用讼辩方式争取特定判刑的做法已沿用多年,要求上诉庭考虑检视有关做法。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明,有关情?可构成潜在影响很大,当中涉公众利益,不宜在本案处理此议题。

官:潜在影响大 本案不处理

律政司一方昨提出,控方按30年前上诉庭订下案例的原则,除非获主审法官要求协助,控方在案件进入判刑阶段时,不可透过讼辩方式争取重判被告或提议特定判刑,以影响法庭判刑决定;控方只可呈交上诉庭已订下的量刑指引。律政司又指,有关原则已沿用多年,认为法庭可考虑作检视。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根据《普通法》原则,控方秉行公义的角色,确保定罪的程序公正,检控人员不应争取某种判刑,有关原则亦获上诉庭确立。潘官认为,此争议可构成潜在影响很大,不宜在本案处理此议题。

掷燃弹男生原判感化须还押 上诉庭称原审原则出错

至于本案涉及警方前年11月围堵理工大学期间,15岁男学生向柴湾已婚警察宿舍抾x??一枚汽油弹,损?一单位的窗户及外墙。他早前承认一项罔顾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而纵火罪,原审裁判官何俊尧鉴于他患亚氏保加症、案发年纪轻等因素,判他服3年感化令,为感化令最长可判年期。

律政司不满刑罚过轻,并指原审裁判官未有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劳教中心或教导所的报告,更在得悉索取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报告须将被告还押后便作罢,认为裁判官有既定立场,没考虑判?x??留式刑罚。

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的原则出错、刑罚明显过轻,下令还押男学生至下月4日,其间索取劳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导所和社会服务令报告。

【案件编号:CAAR12/20】

(反修例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