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黎智英申行使股份投票权 判辞指国安法「禁处理」财产范围阔 无限期押后申请(组图)

发布 : 2021-9-1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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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辞指出,黎智英(图)涉及勾结外国势力,属严重罪行,加上他「有财有势」,要法庭相信他作为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不会阻碍冻结资产,是「天真」的想法。(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持有壹传媒约71%股权的黎智英,今年5月被保安局冻结财产,包括所持股份的投票权。他早前向高等法院兴讼,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权。法官昨颁判辞,表示《港区国安法》禁止「处理」涉案财产的意??o?J??包括冻结股份投票权,裁定黎智英在法律诠释议题上败诉。至于黎智英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权,让壹传媒顺利清盘,法官表示将无限期押后申请,建议黎向保安局长申请许可,一旦双方有分歧才寻求法庭指示。

黎智英法律诠释议题败诉

本案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保安局长。判辞表示,本案分为两个议题,第一个议题是《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的「处理」(deal with)罪行相关财产,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间接行使壹传媒的股份投票权;如果不包括在内,黎智英便可行使股份投票权。

第二个议题在于,如果冻结令包括股份投票权,黎智英就向法庭申请,要求恢复行使投票权。不过,黎智英一方因应事态发展,要求押后恢复投票权的申请,法官陈健强遂将其无限期搁置。

陈官在判辞表示,法庭要首先考虑国安法的立法背景,法例实施时正值关键时刻,香港被暴力示威「吞噬」,人们难以逃脱街头暴力的压制;不少人担心,如果无?x??制事态发展,恐怕香港会步入终结。有见及此,中央政府为香港订立国安法,堵塞过往的法律漏洞。

对于国安法实施细则列明「处理」财产,是否包括冻结股份投票权,陈官承认条文没有明确定义何谓「处理」,但指保安局长颁发冻结令,是为了保管财产作日后充公之用,避免财产被用于资助国安罪行,甚或影响国安罪行的调查工作。陈官表示,「处理」财产的定义广阔,而且《基本法》对财产的保障并非绝对,不明白为何要将股份投票权从冻结令的范围切割出去。

官形容黎「有财有势」

称法庭不会天真以为 解禁不碍冻结令

陈官强调,保安局长一方正确地指出,黎智英获准行使股份投票权后,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例如指示股东利用公司资金资助颠覆组织,或者提名一名敌视中国的别国代理人加入董事局。陈官形容,黎智英本身是「有财有势的人」(a man of considerable means),现被起诉勾结外国势力等严重国安罪行,法庭不会天真地以为,他获准行使股份投票权不会阻碍执行冻结令。

官:联合国条例无助理解国安法

对于黎智英一方表示,国安法实施细则应该按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只限用5种手段「处理」涉案财产,包括收受、隐藏、处置、调离及抵押财产,没有指明要冻结股份投票权。陈官反驳,法院的职能是诠释法例的含义,至于法例是否恰当,应交由立?x??关处理。陈官称,联合国条例无助法庭理解国安法,因为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而且国安?x??全国性法律,比起联合国条例有更广泛的目的。

【案件编号:HCMP 956/21】

明报记者

(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