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报专讯】正因初选案服刑的邹家成,前年在惩教署不知情下擅自将一份申诉表格交予一名助理律师,由对方带出收押所,事后二人就同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带监狱」罪成,分别被判监3天及罚款1800元。二人早前提出上诉,高院昨日驳回定罪上诉,但裁定邹的判刑上诉得直,改判罚款1800元,并指原审裁判官忽略对邹有利的因素,即邹无从得知申诉表格不一定交予惩教署代寄,他本有途径可申请委托第三方代寄。
官:邹没被告知可申第三方代寄
控方案情指出,邹家成(27岁,图)于案发时正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胡咏斯(30岁)在代表邹的律师事务所任职助理律师。2023年5月2日,邹在收押所会面室内与一名大律师及胡见面,其间趁惩教人员离开时,邹将一份申诉专员公署的申诉表格摄入已完成交收程序的文件内,胡将所有文件装入袋内,一并带出收押所。
法官张慧玲于判辞称,《监狱条例》已列明在什么情?下囚犯向指明人士发出信件可被打开及搜查,可见惩教署对指明信件的保安程序是有法可??o?J??邹没有通知署方做安检而将申诉表格交予胡,属未获授权物品。
指邹故意 律师清楚见「鬼祟行为」
张官观看闭路电视片段后,认为邹是故意趁惩教人员离开后,将申诉表格偷偷摄入文件内作掩饰,胡清楚见到邹的「鬼祟行为」,二人都是明知该申诉表格为未获授权物品,故驳回二人的定罪上诉。
至于邹另提出刑期上诉,张官考虑案中所有情?,包括邹在案发之前曾投诉惩教署不当阅读及不寄出他给律师的信件,认为原审裁判官忽略对邹有利的因素,包括惩教助理只告诉邹「他必须将投诉表格交给惩教署代为寄出」,没告知他可另行申请由第三方代寄,以及监狱内虽有贴出关于申诉专员的告示,但无提及囚犯可另行申请由第三方代寄。
张官认为,在邹主观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当阅读及不被寄出,加上他没被告知可申请由第三方代寄的情?下,邹的罪责较轻,罚款已能恰当反映罪责,故裁定其判刑上诉得直,撤销3天监禁,改判罚款1800元。
【案件编号:HCMA 3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