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官司上诉庭虽有定案(组图)

发布 : 2017-8-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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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场泊车位不足,引起商铺间的矛盾,以致官司打上安省上诉法庭,但仍没有获得真正解决。(明报记者摄)



「凯龙船」安排引导员指引客人把车停去别处,试图缓解与邻居的矛盾。(明报记者摄)


【明报专讯】 烈治文山市食肆「凯龙船」所在的商场,因泊车位引致的问题,虽经安省上诉法庭作出了裁决,但商户怨气未消,指问题仍然存在,法庭也只就以事论事地对管理委员会通过的附例进行技术上的否定,未能给出一个最终解决方案。

位于East Beaver Creek 160号商场区,共有33个商业单位,车位总共为162个,其中5个还是残疾人车位。

这座商场是采取共管物业方式经营,物业委员会曾在2009年通过一项附例,允许每个单位可租赁2个专用泊车位;到了2015年,又通过新附例,将每个商铺的专用泊车位数量增加到4个。

根据新附例,租用3个单位的「凯龙船」可用的专用泊车位数量为12个,再加上共用的30个泊车位,若共用车位没人停泊的话,「凯龙船」就总共有42个可用车位。

「凯龙船」从2007年开始营业以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以及下午5时以后,都是门庭若市。内置30张餐桌的「凯龙船」,其高峰期几乎是从早到晚不停,由此产生了严重的泊车位不足的问题。

「凯龙船」方面也尽力减少与邻居的摩擦,特别请来一位泊车引导员,指引来客去商场其他不受限的车位泊车,避免客人将车停在其他商户标明的专用车位上。但当引导员暂离岗位时,有些客人无视告示而停车的行为,引起其他商铺业主不满。

有相邻的店铺业主抱怨,虽然他已在泊车位上树立了告示牌,说明其中的车位归该店专用 ,但许多来就餐的食客还是视而不见地停在这些泊车位,导致他不时要出去赶人。

「我受够了每天要出来赶人的情况!我的客人原本想到我的店里看货,看见没有泊车位,掉头就走了,让我的生意损失很大。」

出租铺位予「凯龙船」的业主张氏认为,餐馆的客人应可以使用商场的所有泊车位,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于是向安省高院兴讼,指控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每单位租户可租用4个专用车位的新附例不合法,但在一审中败诉。

一审法官根据《共管物业法》规定,认为共管管理委员会有权通过制订附例的方式,将共用设施出租,而且由委员会的授权官员签字即可,而且食肆的客人可在商场其他车位泊车,因此新附例合法。

张氏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申诉,上诉庭法官认为,该附例的内容表明,将这些原本是共用的车位以专用形式出租给商铺,是建立在永久期限上,等于是对共用泊车位制造了排他性的使用权。而要做到这点,必须要在《物业管理条例申报书》(Condominium Declaration)上有明确说明,而现在申报书上并没有相关内容,因此新附例不合法。原讼人张氏指新附例是把旧附例的每个商铺可租用2个专用车位增至4个,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解决商场车位不足的难题,也没有证据显示,每个铺面两个泊车位的旧做法还不够;因此,增加专用车位的新附例不合理,也不合法。

但对于张氏认为,任何商铺的业主都有权使用所有泊车位的看法,一审法官认为并不合理,上诉庭法官在这一点上也支持一审法官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认为,对于餐馆客人给其他商铺造成很大的问题,而张氏对此视而不见,并要求回复到2009年相关附例通过前的「先到先得」的状态,这样的态度不合情理。

不过,上诉庭法官最后仍接受张氏的上诉,并裁定2015年通过的附例无效。而在采访过程中,有店铺业主表示,此事还在司法程序当中而并未了结,因此不会做任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