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搜查令扣货柜两年半 官批警方律政司无能无知

发布 : 2018-3-24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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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警方于2008年调查一宗怀疑开空头支票骗取货品的案件时,在无搜查令下擅自扣起一家塑料公司的17柜货物,直至逾两年半后才将最后的6柜货归还。该塑料公司指警方的行动属滥权及无视法律,早前入禀向警方及律政司索偿。高院法官昨颁下判辞,狠斥警方及律政司所为显示出他们的「高度无能及无知」,又指律政司的部分雇员处理本案时的水平,明显远低于公众期望,裁定塑料公司可获176万元赔偿。

警方表示尊重法庭作出的判决,会研究相关判辞;律政司则指研究判辞后,会考虑是否需跟进。原诉为浚生塑料有限公司,两被告为警务处长及律政司长。原诉于2008年透过一名商人,向旭东(正大)有限公司购入多个货柜的塑料,惟商人疑「拖数」未有付款,旭东其后报警求助。

须打官司长扣 判案后未即还

警方接报后拘捕商人,并于同年10月在无搜查令下,扣查原诉的17个货柜,经交涉后,于同年底将其中11个货柜归还给原诉。惟因旭东坚持拥有馀下的6柜货物的货权,警方于是就是否应继续扣查寻求律政司意见;同时原诉与旭东就货权问题展开民事诉讼。

律政司当时认为,警方毋须继续保留货柜,但应待法庭决定货权谁属才发还。法庭于2011年2月颁下判辞,裁定原诉可获货权,惟律政司无即时跟从法庭命令发还货柜,此举令旭东有机会就命令申请暂缓。直到同年5月,律政司才指示警方可归还货柜。

斥警乏守法意识 律政司缺常识

高院暂委法官孙国治昨于判辞中指出,警方于扣押货物时,理应申请搜查令,但他们从无尝试过申请,此举明显有违正常程序。孙官续指出,警方扣押货柜的做法并无任何合理理据,而律政司则因错误理解法律,加上缺乏常识而支持该做法,终导致货柜被扣押逾两年半。

原诉公司获赔176万

孙官接纳警方及律政司无意损害原诉的利益,但认为他们在处理本案时的态度,显示出警方严重缺乏遵守法律的意识,而部分律政司的雇员理解简单直接的法律及给予恰当法律意见的能力,以及根据事实及清晰证据行事的能力,均明显远低于公众期望。孙官考虑到原诉业务因事件而瘫痪、银行户口被取消等因素后,裁定原诉可获176万元赔偿。

【案件编号:HCA227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