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获父母供读大学 法官信物业作礼物补偿(组图)
发布 : 2019-2-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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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安省高等法院。

M小姐未经家人同意下,出售物业,引发纠纷。
【明报专讯】万锦市一户香港移民的家庭,因女儿将一栋与父母同住的物业出售,而被年迈的父母告上法庭,他们宣称女儿以信托形式为他们持有物业,但没有权利出售属于他们的房屋。
与此同时,已经签署了该栋物业的买卖协议的买家也采取了法律行动,入禀法院,申请在买卖协议上执行「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买家没必要申请「强制履行」
安省高等法院已在日前就上述两宗相关联的诉讼案宣布裁决,裁定该户香港移民家庭的女儿作为物业的业主,有权将物业出售。法官相信父母独未供女儿读大学,以物业作礼物补偿。(见另稿)
此外,该栋物业的买家申请在买卖协议上执行「强制履行」,是没有必要的。
上述两宗相关联的诉讼案的第一宗个案,是由买家B先生作为原告,被告则是香港移民M小姐和她的父母(M先生和T女)。B先生与M小姐就位于万锦市Marydale路上的一栋住宅签署了买卖协议,M小姐是该栋住宅的业主。
上述买卖交易没有完成,原因是同被列为被告的M先生和T女士声称,他们是该栋住宅的权益拥有人。M先生和T女士是M小姐的父亲和母亲,他们宣称,M小姐以信托的形式为他们持有该物业,她没有权利出售属于他们的房屋。他们还在该物业上注册了CPL,即在房产契约上注明该物业正在法律诉讼之中。
然而,B先生和M小姐的立场是:M小姐作为上述物业的注册业主,有权出售物业。B先生采取法律行动,申请在买卖协议上执行「强制履行」,并获得M小姐的支持。她宣称,她的父母将上述物业作为礼物赠送给她。
B先生还争辩说,M小姐与她的父母之间的争议与他无关,他向上述物业的注册业主购买了物业,有权要求执行买卖协议的「强制履行」。如果该物业是以信托的形式由M小姐持有,那么,M小姐的父母有权取得损害赔偿,但他们不能阻止上述物业的出售。
上述两宗相关联的诉讼案的第二宗个案,是由M先生和T女士作为原告,被告则是他们的女儿M小姐。
购买该物业部分钱来自女儿收入
法庭文件显示,现年97岁的M先生和他的妻子、现年93岁的T女士以及他们的女儿、现年65岁的M小姐共同居住在万锦市Marydale路上的一栋住宅内。
M先生夫妇俩育有4子1女,除了女儿M小姐与他们同住之外,还有一名59岁的儿子P与他们同住。但M先生夫妇的4名儿子均与上述两宗诉讼案无关。
M先生一家从香港移居加拿大,M先生在香港开的士,但他在1988年的年底与妻子移居加国后没有工作。M小姐和弟弟P在1990年移居加拿大。
M先生一家在香港生活时,包括M小姐在内的子女们将赚的钱交给父母,用于储蓄和支付生活开支。M小姐在香港工作时,她的3个弟弟均在国外留学,她的收入被她的父母用于补贴3个弟弟的学费开支。
就在M先生夫妇俩来加拿大之前,他们向已经移居加拿大的两个儿子J和T提供钱款,于1988年4月在万锦市的Honey路上购买了一栋住宅,该栋住宅的所有权被注册在J和T兄弟俩的名下。购买该栋住宅的部分钱来自M小姐在香港工作赚取的收入。
就在M先生一家人全部移居加拿大后,他们均在上述住宅内同住。就在1990年10月29日,该栋住宅的所有权被转至M先生夫妇的名下。M先生夫妇的子女均有工作,他们均出钱缴付该栋住宅的相关开支以及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
至于位于万锦市Marydale路上的住宅是在1995年9月28日购买的,该栋物业的所有权注册在M小姐和弟弟P的名下,两人分别持有50%的所有权。该栋住宅的购买价格是303,311.64元,房屋按揭贷款的总额是15万元,贷款申请人是M小姐和弟弟P。M先生夫妇的所有子女,包括M小姐在内,均出钱缴付该栋住宅的相关开支以及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
在购买了位于万锦市Marydale路的住宅后,M先生夫妇俩与女儿M小姐、儿子P以及儿子T和妻子和两个孩子,均同住在该栋住宅内。P和T在该栋住宅居住至1997年,P其后返回香港工作和生活;T则与家人一起迁居美国爱达荷州,现仍在当地工作和生活。
从1997年开始,M先生夫妇俩与女儿M小姐共同居住在Marydale路上的住宅内。M小姐的弟弟P在1998年8月27日将其名下的50%房产所有权转至M小姐的名下,从1998年8月27日开始,M小姐成为该栋住宅唯一的注册业主。
弟将50%业权转归其姐
在1998年12月17日,位于万锦市Honey路上的住宅以21万元的售价售出。该物业在被出售之前被出租,租金收入由M先生的儿子T在报税时申报。他作证说,租金收入被用于维修保养位于Marydale路上的住宅。
就在Honey路上的住宅售出后,部分售房款被用于缴付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在2001年1月2日,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房屋按揭贷款被全部还清。
M先生的儿子P在2010年重返加拿大,并入住位于Marydale路上的住宅。当时,该栋住宅内只有M先生夫妇俩和女儿M小姐同住。P在重返加拿大后,帮忙照顾他的父母,他没有外出工作。P在香港拥有物业,是他在2003年购买的。
父母与女因居住安排关系恶化
M小姐与母亲的关系在2010年左右开始恶化,M小姐对于在Marydale路上的住宅内的居住安排逾来逾不高兴。她在2014年开始宣称,她相信她的父母将该物业作为礼物赠送给她,作为该物业的注册业主,她有权将物业出售。
M小姐在2015年11月邀请了一名地产经纪对Marydale路上的住宅进行估价,但该名地产经纪认识她的父亲,且与她的一个弟弟是朋友。由于其他的家庭成员均反对出售住宅,该名地产经纪告诉M小姐,他不想卷入这件事情。
M小姐其后聘用了另一名地产经纪W,她在2015年11月27日与W签署了售房协议,并以117.9万元的售价将物业挂牌上市。M小姐意识到她的父母和兄弟们均反对出售住宅,她其后要求W中止售房协议。但在2015年12月14日,M小姐致电W,告诉他可以重新将物业挂牌上市。
B先生在2016年1月2日签署了114.2万元的柯化(offer),M小姐在当天接受了柯化,B先生缴付了6万元的购房订金,房屋的交吉日原定于2016年3月30日。
M小姐在住宅的前门以及她父母的睡房的门上,均贴上了以中文书写的通知:「交吉日2016年3月30日」。
就在2016年1月29日,M先生夫妇在位于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所有权上加注了警告。他俩在2016年2月11日向M小姐采取了法律行动,声称他们是该栋住宅的受益拥有人,要求将该物业转给他们,并要求法庭下达禁制令来禁止M小姐出售该物业。
B先生在获悉上述诉讼后,在位于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所有权上加注了警告。M先生夫妇在2016年3月21日获得法庭的命令,在该物业上注册了CPL,即在房产契约上注明该物业正在法律诉讼之中。
M小姐的律师在2016年3月26日通知B先生,M小姐无法在2016年3月30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B先生在2016年4月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执行「强制履行」。B先生在2016年6月2日获得法庭的命令,在该物业上注册了C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