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藉疫削薪裁员 京公布案例保劳权

发布 : 2020-11-20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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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19日)发布今年涉新冠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居家办公、劳动合同解除等争议。有关案例仲裁决定明确表示,居家办公的员工薪资不得无正当理由而降低;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法解雇员工时应及时付足经济补偿。

《新京报》报道,根据北京人社局发布内容,某科技公司从事网络销售的刘姓员工今年2月开始居家办公,公司后以「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为由,决定将包括该名员工在内等网络销售部门职员的基本月薪降至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人民币。

称无纪录 居家工作被减薪

刘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反而更忙,甚至假日都需工作。经多次向公司人力部门反映无效,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最终获得仲裁委裁决支持。

人社局称,涉事公司因应疫情安排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刘可能因业务减少而业绩表现下降,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降低其基本工资缺乏依据,应予补发。

另一个案,一家主营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写字楼作销售的公司受疫情冲击,业绩几近停摆。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员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向员工邓×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邓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委释明,邓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

当局促依法裁员付足补偿

人社局解释,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测」,企业机构虽不能以此为由逃避社会责任、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受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若经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但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企业依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企业应对经营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