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声称收中国公安局拘捕令 向加申庇护被拒司法覆核驳回(图)
发布 : 2024-10-1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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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质疑中国籍女子提交的公安局文件属于欺诈。(设计图片)
【明报专讯】】一名中国籍女子声称因房地产纠纷收到中国公安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传票及拘捕令,并以此作为证明向加拿大申请庇护但被拒绝,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移民部在衡量证据及评估可信度时犯错,但法官指移民部分析内容后有合理理由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公安局文件属于欺诈,而且申请人刻意隐瞒曾申请美国签证但被拒,有关她决定前往加拿大原因的证词也不断变化,因此裁定移民部没有犯错,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根据联邦法庭文件,中国公民宋一华(Yihua Song,音译)声称在向当地部门请求协助解决房地产纠纷后,收到中国公安局签发的4份文件,包括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传票和一份拘捕令,由于她担心被公安拘捕,因此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向加拿大申请庇护,并附上公安局的文件作为证明。
然而宋女的申请被联邦移民部难民保护科(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拒绝,其后她提出上诉也被难民上诉科(Refugee Appeal Division)以可信度为由驳回,因此宋女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质疑上诉科在衡量作为证据的中国公安局文件时犯错,以及有关可信度的评估也存在失误。
法官特利(Anne Turley)认为衡量两大质疑的标准为「合理性」,难民上诉科当时在衡量相对可能性后得出结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及拘捕令具欺诈性,鉴于文件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认定馀下的传票也属欺诈。
宋一华的代表律师在聆讯提出新论点,即拘捕令的翻译存在严重错误,但特利认为拘捕令的真实性是难民保护科和难民上诉科面临的热门议题,申请人在过往两次聆讯均由律师代表,有关问题一早已可在司法覆核前提出,申请人也有责任在提交书面资料时展现出最好一面,因此拒绝运用酌情权接纳有关论点,否则将对答辩方即移民部造成不利。
针对申请人质疑难民上诉科错误认定中国公安局文件属欺诈,特利指上诉科已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虽然由外国政府机关签发的文件通常会被视为真实,但若有充分理由怀疑文件的可信度,则可以驳回这种有效性的假设。
根据难民上诉科的解释,基于客观的国家证据,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说明处罚类别及依据,但首份文件只引述有关警告或罚款的法例规定,而非对申请人施加拘留处罚,虽然第二份文件引述了相关法律条文,但该条文规定最低刑罚为监禁10天,而申请人却声称被拘留了7天。此外,难民上诉科认为拘捕令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指法定期限的计算,与拘捕无关。
特利认同难民上诉科的观点,即上述异常情况并非轻微差异,而是涉及拘留与逮捕的法律依据,上诉科也根据中国境内普遍存在文件造假的客观证据,支持其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拘捕令具有欺诈性,基于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因此认为传票也属欺诈而不予重视。
至于申请人称难民上诉科基于次要问题贸疑其可信度,特利指宋女于2019年10月17日前往北京申请美国签证,但却在书面及口头供词称自10月10日开始,直至24日离境往加拿大前一直留在家中,宋女也曾声称既没有计划也不希望在2019年前往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地方旅行,以及她在申请中声称之前没有被任何国家拒发签证。
特利续指,难民上诉科在对质前已给予申请人多次机会,让她透露自己前往美国领事馆的行程,虽然申请人辩称漏报是由于丈夫的加拿大签证申请被拒绝,因此他们才尝试申请美国签证以便一起旅行,但上诉科拒绝接纳有关解释。
特利最终裁定难民上诉科的决定合理,驳回宋女的司法覆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