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妇买楼屋契加儿媳名(图)

发布 : 2024-12-09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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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正在申请移加的华人男子,与加拿大本地华人女子结婚后,为方便父母购买房产,便在业主名单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后来婚姻破裂,其妻子要分享该物业三分一业权。


官指加名属信托形式 女方未证赠与无权分产

【明报专讯】一位正在申请移民加国的华人男子,与一位加拿大本地华人女子结婚后,为了方便父母购买房产,在业主名单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后来婚姻破裂,其妻子要分享该物业三分一业权,幸好法官认为当时屋契上加上女方名字只属信托形式,并非赠与,判房产业权属男方父母所有,该女子不能分享。

男子赵某(音译:Zhao)于2019年10月在魁省加蒂诺市(Gatineau)与女子周某(音译:Zhou)结婚。原本还要在中国大摆宴席,但爆发新冠疫情,计划无法实现。

赵某的父母于2020年2月返回加拿大,周某则在当年3月搬去与赵某及其父母居住。但仅仅7个月后,两人在11月分居。这一段维系了一年的婚姻,其中有7个月是处于同居状态。

赵某的父母经过40年辛勤工作,积累一些财富,想在加定居安享晚年。2019年,他们想在渥太华或附近购买一幢房子或一个农场作为退休居所,因此将毕生积蓄中的一大部分,转入他们和儿子所拥有的加拿大银行帐户,首先用于支付赵某的学费,然后用于购买他们的退休农场和移民费用。

他们于2019年5月抵达加拿大时,因受非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分所限,无法在加拿大购买农地,因此改为购买房屋,并于2019年7月购买第一个物业,登记在儿子赵某的名下。购房的56.23万元都是由其父母以现金支付。

此后,一家三口都居住在这房产内,直到赵的妻子周某住进来。

2020年2月底,赵的父母还花6.6万元买了一辆Lincoln Navigator四驱车,并以周的个人名义登记为车主。

后来赵的父母又在渥太华花了69.5万元购买了第二个房产,一家四口都搬去新家,旧屋则用于出租,后来又卖掉。

无论是在新居还是旧居期间,这一家四口几乎所有开销,包括地税、保险、水电和维修、四驱车的各种费用,都由赵的父母承担,因赵某仍不是永久居民,找不到全职工作,而周的收入也很低。

但小夫妻分居后,周父在未经赵某及其父母的同意,就擅自上门将四驱车开走,并以4万元的价格售出,售车款项未给赵某一家。

赵某和周某在如何分割家产上亦出现争执,赵认为这是他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属于婚前财产,周不应分享;而周则认为她是豪华四驱车的合法所有人,是前夫对她的赠与,同时第二个房产她也有三分之一的业权。

魁省高等法院的奥德特(J. Audet)法官认为, 当物业的业权在某人名下,但此人「是受托人或没有参与购买」时,只能以信托方式为另一方持有该物业,有义务将该物业归还给真正的业主,除非此人能证明该物业是被有意赠与。

本案中,周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她获得赠与,相反现有证据表明,赵父赵母从未打算将第一处物业和车辆赠与他们的儿子。之所以将业权放在赵某和周某的名下,是考虑到老夫妻不熟悉加拿大,也不会说英、法语,不知道加国的法律制度如何运作,也不知道买车、买房、买保险和申领车主证等流程,很大程度上依赖对英语仅有非常基本了解的儿子。

签署购房、购车协议时,赵父赵母并没有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不了解将业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无论如何,房产是老夫妻用自己的钱买来自住的,尽管他们也希望儿子能和他们一起居住。

用于购买房产的部分资金,来自于赵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但帐户中的任何资金,都是由其父亲存入的,并且是为了全家永久迁居加拿大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些钱都是赵某父母的钱。

至于四驱车的车主也以周某的名字登记,是考虑到作为魁北克省居民的周某,能够申请到更便宜的汽车保险,而实际的保险费用,都是由赵父赵母来支付。

另外车辆从购买到最后被周某的父亲偷偷卖走,这一段期间都是由赵某及其父母使用,后者才是这辆车的真正拥有人。

对于第2处房产的业主名单上有周某的名字,法官认同赵某的说法,即根据移民顾问的建议,如果赵某和周某有共同的物业,对于赵某申请永久居民身分会有帮助。这一处物业的房款,全部都是由赵父赵母支付。很明显这对夫妻并没有将房产赠与周某,或者让她分享三分一业权的想法。

综上所述,法官最后判决。赵父赵母是两处房产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也是那辆2020年款Lincoln Nautilus四驱车的唯一实益拥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