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状称为免损公众利益 「合理解释」仍可作辩护
发布 : 2025-4-0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终院法官昨大多数裁定,只要披露特定对象受调查,足以招致刑责,驳回林卓廷因公众利益披露资料的说法。曾任廉署总调查主任的大律师查锡我称,法律目的是保障廉署调查不受干预,避免因泄露而影响蒐证和调查;他认为,若日后有人披露廉署受查人身分或调查内容,以免公众受损害,仍可引用「合理解释」(reasonable excuse)为辩护理由。
指既要维护立法原意 又要保障市民知情权
立法局1996年修订《防贿条例》第30??o?J??订明有人披露他人因第II部所订罪行接受调查,就是犯禁;事隔29年,终院昨裁定即使没披露调查细节,单纯披露调查存在,已足够招致刑责。查锡我分析,法官除阅读条文表面意??o?J??更要??u论立法原意,终院认为若定义太狭窄,无法达至立法原意;他指当局一方面要保障市民知情权,同时要有效对付贪污,从中取得平衡。
终院提及假设情?,若有人卷入两宗独立事件,涉第II部罪行受查,同时受并非第II部的罪行调查,不知披露身分会否堕入法网。本案而言,游乃强因7.21事件接受两罪调查。首席法官张举能明言议题与案无关,「不表达任佾x??见」。查锡我认为法院应厘清问题,让公众清楚理解法律。
《明报》1996年被指披露调查后得直 立法局修例
翻查资料,《防贿条例》第30条在本港回归前遭法律挑战,源自「明报诉律政司」(Ming Pao Newspapers Ltd v Attorney-General of Hong Kong)案。当时《明报》报道廉署就地产商涉联手投地蒐证,被指披露调查。案件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枢密院1996年裁定条例不抵触人权法,但同时指出,因廉署当时的调查仅属初步,无具体调查对象,裁定《明报》上诉得直。
经枢密院终极裁决,立法局不久修订第30条字眼,明文禁止向公众披露疑涉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分、其受查的事实或任何调查细节。过往违反此例入狱的案例不多,较为人熟知是社民连前主席吴文远2016年披露廉署调查「冯程淑仪案」,判囚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