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你知:房会未售楼宇 不受建筑物例规管
发布 : 2025-12-2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1973年房委会接掌建造公营房屋的职责,这些房屋与所有属于政府的建筑物一样,不受《建筑物条例》规管。1990年代末连串公营房屋建筑质素事故发生后,房屋署2000年发表文件《优质居所 携手共建》指出,市民期待由客观独立第三方审查房委会工程,因此政府一直研究应否把房委会辖下建屋计划纳入《建筑物条例》规管,当时强调会成立内部建筑管制小组,作为责任移交前的过渡安排,包括成立独立审查股(现称独立审查组)。
现时未出售/未分拆出售的房委会物业,房委会仍属楼宇业主,楼宇仍属《建筑物条例》豁免范围,但独立审查组仍对这些物业及项目进行与屋宇署一致的屋宇管制和审批。
翻查资料,政府1973年订明《条例》不适用于房委会将会或正建造的楼宇,希望使公营房屋计划依期完成。根据《条例》,任何人进行工程前须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并须委聘认可人士统筹工程;若将房委会建屋计划纳入《条例》规管,由于有关楼宇未出售,意味房委会作为楼宇业主可能因违反该条例,令身为房委会行政机构的房署人员负上刑责。
忧对房署人员施加刑责
根据2007年财委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当时房屋及规划地政局预计,若把房委会辖下建屋计划纳入《条例》规管,会影响逾2100名房屋署公务员,例如向房屋署和公务员施加刑责,亦有违大部分普通法地区向公职人员提供刑责豁免权的做法,重申独立审查组负责管制行之有效,应维持安排。
(宏福苑大火·一个月)